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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文社会科学评价问题的思考

2004-06-0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刘大椿 我有话说

当前,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正进入一个全方位、多层面、跨学科、跨部门的理论创新、方法创新和制度创新的新阶段。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建立与完善我国人文社会科学的评价机制、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已成为刻不容缓、必须要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没有恰当的、科学的评价,就没有科学

的管理,就没有学科竞争力的有效提升,也不会有学科研究目标的可行性规划。

评价定位倒错问题。评价定位是对评价前提的追问,即“评价为什么?”或“为什么要评价?”它是人文社会科学评价的基础性问题。所谓“定位倒错”主要是指,把人文社会科学评价视为对评价对象存在价值的绝对判断,忽略了人文社会科学的评价实际上是“对评价的评价”,是基于人文社会科学自身价值评价基础之上的再评价,体现为科研管理实践中的价值选择。

人文社会科学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本身就是以对社会现象的价值和意义作出判断和评价的形式而存在的。“对评价的评价”先在性地决定了一切人文社会科学的评价总要在不同的程度上面临一种根本性的技术困境:假如把某种评价价值视为超越于其他价值之上的评判标准,则这种评价在学术上是不可能完全公正的;假如坚持学术的公平和公正,使任何一种价值都处于其他价值的批判之中,则不可能存在任何确定的评价。这一困境表明,绝对公平、完全公正的人文社会科学评价是不存在的。在实践上可行的评价并不以追求评价判断的完备性、终极性为目标,而是以是否符合评价主体的意愿为实践的价值选择:符合主体意愿者会得到更高的评价;与其背离者则更易失去竞争力(生存力)。评价要服从管理目标。事实上,科研管理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评价标准的实施,评价不仅服务于管理,在一定意义上,评价就是管理。把评价定位为管理的好处在于,我们可以不必陷入关于评价意义的争论而把精力更多地付诸于评价实践。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人文社会科学的评价主体就可以恣意左右评价对象的发展道路,因为评价主体的意愿是无法完全脱离评价对象的客观实际的,价值选择既存在于评价对象间,也存在于对象与评价主体间;既是历时性的又是主体间性的。一个相对公正的评价依赖于不断生长着的、灵活的价值框架而不是某种僵硬的单一的价值尺度。

创新思想与传统规范的矛盾问题。人文社会科学评价首先面临的一个价值选择就是:评价什么?评价创新思想还是评价传统规范?两者的冲突体现在当前学术界中思想家与职业专家的分野上,前者更具创造力,也许更是当代思想的代表者;后者更符合学科的传统规范,是存在的大多数。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本质上是一个意义世界、价值世界,人文精神体现为人类对自身物质存在有限性和个体功利性的超越。显然,只有创新思想才是人文社会科学的本质。一方面,人文社会科学的进步应体现为思想认识的前进和不断深入;另一方面,当前已作为科学建制的人文社会科学,其发展又必须要遵循职业化、规范化和标准化要求。过分追求学科发展的规范性、职业化,势必会以牺牲大师、妨碍人文社会科学精品的产生为代价;而一味放纵思想,忽视规范的作用,又会使思想耽于清谈。

因此,在设计评价规范时应保持必要的张力:既能保持大师的生长土壤,又能以一定的标准来规范学科共同体的大多数;既重视专家系统的规范成果,又不忽视创新思想家的创造力。

评价规范间的冲突问题。一是学术标准与非学术标准的冲突。任何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都是在一定的意识形态背景中展开的,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冲突有时不可避免。如何在这两种标准间保持张力是一个理论与实践的难题。二是基础理论研究标准与应用研究标准的冲突。基础研究总体上是以主攻学科前沿的重大难题、探索创新知识、创建新理论的理性追求为其目标,这也是学科主体性的根基所在。评价基础性研究的主要标准往往是学术性和创新性;评价应用性研究成果的主要标准是研究成果能否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能否为决策层提供有价值的决策咨询等。基础研究常常耗时巨大,其价值也是潜在的;应用研究则常常是当下的,效益是显在的。对这两种性质迥然不同的研究,评价标准显然是不同的。三是本土化标准与国际性标准的冲突。人文社会科学总是要受到所在文化情景的文化限定,人文社会科学评价无法脱离一定文化土壤,评价标准显然会与其他国家的标准有所区别,不能照搬国际标准,直接把它们作为我国人文社会科学成果评价的指标,而应建立并使用属于我们自己的评价规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本土化,其关键在于确立“中国问题”的主体意识。评价的本土化将是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发展成熟的重要标志。四是创新性标准与规范性标准的冲突。思想指向创新,规范求诸共识。创新性是人文社会科学生命力的体现,没有创新性标准的评价是不完善的。特别将“创新性”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体现了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但是,当前存在的问题是,何为人文社会科学的创新?以及以何种方式来对创新性进行评价?人文社会科学的创新与自然科学不同,在学术上,思想的创新开始常为许多同行所不认可,因而可能无法在以共识为基础的规范性评价中得到承认。但“非共识性项目”并不代表其学术上的无意义,这既是一个理论难题也是一个技术难题。五是不同评价对象标准的冲突。人文社会科学的评价涉及众多不同的评价对象,包括宏观层面的学科评价,中观层面的机构评价与科研评价,微观层面的成果评价与科研人员评价。例如,对学科评价而言,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两者不相同,一个以人的生存价值和生存意义为其终极主题,一个以经世致用为其要义,评价标准显然不同。如果再深入到学科内部,文、史、哲、经、法、管、教等各门学科各具特色,评价就不能不关注其个性化特征。此外,对于人文社会科学中论文、论著、报告等不同成果形式,标准也是各不相同的。更困难之处在于,如何判定一项基础研究类型的哲学著作和一项应用研究的社会报告究竟哪个价值更大?

定性与定量方法的结合问题。定性方法强调的是基于理解的“直接认识”,评价者依据个体的经验与学识水平对评价对象的学术价值、水平给出直接的判断;而定量方法首先要做的是,找到衡量差别的可操作性定量指标,然后再以该指标的量值来客观表征原来难于量化的“量的差别”,如以引用率的大小来表征学术成果的优劣,体现为“间接测量”。直接认识与间接测量的差别是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在人文社会科学成果评价中所必须关注的。直接认识,可视为思想与思想的对话,直接深入评价对象的意义世界、价值世界,是对评价对象的直接感悟、理解与解释。但任何基于评价者个体的定性判断都受限于评价者个体及所处文化环境的各种因素,因而一切定性判断又都难免其个体的局限性。间接测量的长处在于其客观性,可以基本排除评价者主观性的影响,更客观、清晰地描述出量的差别;其短处在于,间接性指标与评价目标的相关性难于完全确定,它强调的是当下性。

评价实施中的问题。作为一项实践活动,评价必然涉及评价主体问题,对评价者、评价机构的再评价问题,以及评价程序问题。所谓评价主体问题,即人文社会科学应由谁来评价?由政府来垄断评价显然是不合适的,容易导致行政化倾向。当前评价发展的总体趋势是,由政府主导向学界自主评价过渡,或者由政府、民间共同评价,社会化的多样的评价中介机构最终将取代单一的评价主体。但多元化评价主体可能造成学科资源各自为阵,各种评价层出不穷、口径不一的乱局。所谓对评价者、评价机构的再评价问题,源于经常遇到的“外行评内行”现象。必须首先对评价者进行审定。人文社会科学评价应区分机构对机构、专家对机构等不同评价主体间的不同评价,建立相互制约、彼此监督的“对评价的评价”的社会机制。如对专家评价的再评价,应建立如下监督机制:一是保持评审记录;二是对投票负责,正式签署投票意见;三是向社会公开评价意见;四是应集中发表评优成果;五是要充分重视专业协会、专业刊物的监督作用。对机构评价的再评价,也应鼓励评价机构的多元化与良性竞争,例如增加“学术声望”评价,以弥补其它刚性指标的不足。

任何评价规范都受限于一定的评价程序,如果没有一个科学、公正的评价程序,也就不存在公正的评价。行之万能的指标体系是不存在的,但存在科学的规则和程序安排。评价程序的制定,有赖于建立一套完善、科学、公正的程序以保证评价者们以公正的“评价眼光”来进行评价。相对实质评价来说,程序评价更易把握,可操作性更强,不失为一条可行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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