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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到无罪的八年路程

2004-06-0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2004年2月10日,原云南省财贸学院学生孙万刚,在被关押8年后获无罪释放。

8年来,孙万刚因涉嫌故意杀人,历经5次判决,从死刑到死缓,直至无罪释放。

孙万刚的命运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更引人关注的是他从死刑到无罪的传奇历程所显现出的中国司法“人权保障意识”的进步。

女友遇害,孙万刚成了杀人犯

1996年1月3日下午6点,巧家县公安局接到一名中学生的报警 巧家县城红卫山丝厂附近发现一具女尸。接到报警后,侦查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勘查。死者就是孙万刚的女朋友陈兴会,当时也是云南省财贸学院的学生。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很快将孙万刚确定为犯罪嫌疑人。1月2日晚,陈兴会曾和孙万刚在一起。民警对孙万刚进行讯问时,孙万刚对案发时的活动情况陈述自相矛盾,且行为反常。

公安机关认定孙万刚为犯罪嫌疑人主要依据是 一、血型鉴定。孙万刚本人系B型血,而从孙的衣裤以及睡过的床单、被子上检验出与被害人一致的AB型人血,孙不能说出该衣物AB型人血来源。二、孙具备作案时间和空间条件。三、在讯问孙万刚的4次有罪供述中与现场勘察、指认及尸检等侦查结果基本吻合。

1996年1月3日,孙万刚被巧家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30日经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巧家县检察院依法将孙万刚案移送到原昭通地区检察分院 现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后,1996年9月20日,原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孙万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孙万刚不服提出上诉。1997年9月1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孙万刚杀死陈兴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1998年5月9日,原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以孙万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孙万刚又提出上诉。1998年11月1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孙万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孙万刚随之被送到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申诉不止,案件复查疑点重重

从进监狱开始,8年来,孙万刚以及他的家人从未停止过申诉。直到2003年,他的申诉终于有了结果。

2002年底,巧家县破获了李茂富系列强奸抢劫案。孙万刚的父亲和孙万刚本人再次向云南省人大、检察院、法院等进行申诉,提出李茂富是杀害陈兴会的真凶,陈兴会被杀案与孙万刚无关。

此前,在云南省先后出现了杜培武案等几起影响很大的被告人被指控犯有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死刑,终审被判死缓,后因杀人真凶落网,被告人被宣布无罪的案件,所以此次孙万刚和其父亲提出李茂富是杀害陈兴会真凶的申诉,引起了云南省人大、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等部门的警觉和重视。

2002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郑蜀饶副院长在孙万刚父亲的申诉信上作出批示,要求省高院审监庭对孙万刚故意杀人案重新核查,省高院审监庭开始着手进行调卷核查工作。

2003年7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省人大转来的孙万刚和其父亲的申诉信,该院院长再次作出批示,加快了孙万刚案件的核查工作。

也就在这一年的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接到孙万刚的申诉材料,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疑点较多,决定将此案作为服刑人员申诉清理工作的重点案件,交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办理。

云南省检察院对孙万刚申诉案件立案复查,申诉检察处的案件承办人员审阅案卷;到监狱提审孙万刚;赶赴案件发生地询问证人,调取物证、书证,并向原办理案件的执法部门和承办人了解情况。检察机关最终排除了李茂富杀害陈兴会的嫌疑。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没有就此结案,而是继续对孙万刚案进行了全面核查。问题随之被发现。

几赴巧家县复查孙万刚案件的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处检察官高洁峰讲述了案件复查中的疑点。

“孙万刚当晚所穿的T恤衫、外衣、外裤都用洗衣粉泡在一个盆里,案发后一起送检,都检出了AB型人血,但浸泡过衣服的血水却只检出B型人血,这是自相矛盾的。”

“凶手作案用的刀来源不实,去向不清;被害人身体被切割下来的分离物抛弃地点,在孙万刚4次有罪供述中各不相同,而且至今都没有找到。”

云南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处长倪绍霞介绍,孙万刚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复勘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不相吻合;其有罪供述相互矛盾,形式和程序存在瑕疵,内容前后不一,不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根据法律规定,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疑罪从无,改判显现人权保障

2003年9月16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听取了孙万刚案的复查报告后认为 孙万刚案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确有错误。9月18日,云南省检察院正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万刚故意杀人案启动再审程序。此时,云南省高院审监庭对孙万刚案调卷审查工作也已基本结束,省高院和省检察院在孙万刚案原判决中存在重大瑕疵的问题上达成共识。2003年9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孙万刚案。

2004年1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审理后下发判决宣布 “原判决认定孙万刚杀死陈兴会的证据不足”,宣告孙万刚无罪。2月10日,云南省高院的梁子安等几位法官来到云南第四监狱,宣布了孙万刚无罪的生效判决。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厅厅长、孙万刚案再审法官梁子安说 “孙万刚案件具有特殊性,这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过程正处于我国新旧刑法和新旧刑事诉讼法的交替时期。当时根据旧法和司法实践,对疑罪――控诉方无法提出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都按疑罪从轻或疑罪从挂处理,比如孙万刚第三次被判死缓,就是先不判无罪,而是轻判,在判决中留有余地,先押起来,等待日后有新证据能证明他无罪。现在新法体现了疑罪从无的精神,控诉方无法提出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就要按无罪处理。”

“疑罪从无不仅是对被追诉者的特殊保障,也是对每个可能涉及诉讼的公民的普遍保障,是法治社会中人权不可缺少的一道保护屏障。”云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晓辉教授解释说,“疑罪从无是人格尊严需求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这是刑事司法中关注人权的一种审慎态度。尽管有可能放纵真正的罪犯,但仍比冤枉一个无辜的人好。这是现代文明法治的一个必要代价。”

“孙万刚拿到的无罪判决,是公检法机关执法人员共同转变执法观念,更加注重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权利的结果。”张晓辉说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入宪法,在刑事司法领域中,执法者保护公民人权的司法实践就是最好的体现。孙万刚案件的真凶没有确定,而执法机关主动转变对案件的认识,充分反映出我国在司法过程中保护人权的态度,贯彻了现代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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