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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公共安全事故案件审判力度

2004-06-11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全国法院要加大对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等案件的审判力度,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份通知说,一段时间以来,各地连续发生一些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特别是火灾、公众聚集场所人员死亡、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道路交通等事故,以及假冒伪劣商品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

康的案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影响了社会秩序。一些构成犯罪的案件或者民事、行政案件已诉至人民法院,进入司法程序处理。

通知指出,公共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确保社会公共领域安全的严峻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保障公共安全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牢固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进一步加大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力度,严惩各类危害公共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通知强调,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案件牵涉面广,法律关系复杂,为社会广泛关注。有关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抓紧研究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确保案件审判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特别是对于发生在学校、地铁、商场、工矿企业、建设工地、化学危险品仓库、加油站、餐饮娱乐场所、大型社会活动和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安全责任事故案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案件;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发生的案件;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以及因相关责任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责任不落实导致重特大事故构成犯罪的案件,要抓紧制定相应的审判工作预案,坚决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效遏制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及时处理有关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问题,使受害人及时、有效地得到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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