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答复》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施行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履行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也可以经协商依法变更保险合同。
据了解,保险公司在制订车险条款费率时,依据的是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解释》出台后,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较原有的调整幅度较大。保单尚未到期的机动车出险后,如果保险公司按照5月1日《解释》中的新标准进行赔偿,在不加收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可能面临巨大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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