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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举报作弊取消处分”

2004-06-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尹保山 我有话说

如果在学校曾经受到处分,可通过揭发同学考试作弊行为减轻乃至取消自己所受的处分,这是北京某大学日前发出的一则通告内容。据该校一负责人介绍,举报作弊有效遏制了学校作弊现象,总的来说,利大于弊。不过我认为,举报作弊,其“弊”决不会在其“利”之下。

我觉得,举报作弊的弊端至少有两点:首先,不

利于学生认清错误本质,容易误导学生陷入急功近利的“改错怪圈”。学生在学校受到处分,原因在于错误本身带来了不良后果。学校为挽救学生、教导学生应该针对具体错误“对症下药”,让学生认清错误本质从而改过自我。但按这所学校的规定,犯错了不要紧,错在哪里也无关紧要,怎么改也根本不用担心,只要你考试时紧紧盯着同学,一旦有人发现作弊,那你过往的错误、处分就有可能一笔勾销。这种投机取巧的改错方式,又怎么能体现学校“释道、解惑、授业”的教育目的?其次,不利于学生团结,破坏了同学的正常关系。按照通常做法,举报一般采取匿名方式,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举报人权益,而该校的举报作弊则恰恰相反。因为是“论功行赏”,所以学校不但要公布举报人姓名,还要说明被举报对象和其中的事实经过(出于奖励需要)。而我们知道,可以亲眼所见、“具有举报条件”的作弊往往是发生在同一考场的同班同学身上,也就是说,要想自己洗脱先前的罪名,可以拉个同班同学下水交换。当然,这不会是学校的“良苦用心”,但因此导致的负面影响,学校不能不有所考虑。

事实上,稍有点头脑的学生为弥补曾经失足肯定会更倾向于日后的努力学习,而不是把自己的“改错”建立在他人的“犯错”基础之上。从这点看,举报作弊的效果也是值得怀疑的。不可否认,考试作弊的不良现象需要高校的大力惩治。遏制考试作弊通常分内部教化和外部监督两种。前者主要通过诚信教育强化学生信用意识使其主动拒绝作弊,后者是通过外部条件约束学生。举报作弊利用同学之间“以错换错”的功利性约束,既不利于改错,又影响同学关系,显然应该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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