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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世界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2004-06-2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曲冠杰 我有话说

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于6月28日至7月4日在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苏州召开,这是推动我国世界遗产工作健康发展的一个有利契机。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巴黎会议决议设立《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这是人类文明进步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199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设立了《世界口头与无形文化

遗产名录》,把文化遗产范围和保护体制推进到前所未有的领域。国际遗产概念的扩大化和深刻化,以及遗产保护的全球化,可以说是上世纪人类最富有历史智慧的行动之一。如今,“遗产”保护已成为文明国家的共识。在中国,世界遗产的保护意识日益深入人心。

尧封舜都,禹迹茫茫,5000余年绵延不绝、独具神韵的古老文化,960万平方公里如诗如画、雄奇壮美的锦绣河山,使中国具有得天独厚、品类齐备的文化自然遗产。世界遗产不仅仅是一种理念的传播与接受,更是一种观念的更新与提升,它使我们从世界的角度重新认识自己的遗产,使遗产保护有了生动而具体的标准和前所未有的激励与促进,同时导入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当前,一股“世界遗产”热潮正在神州涌动。在申报过程中,许多文化古迹及周围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相关法律法规逐渐建立,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文物环境保护。然而,人们也不难发现:有的地方对“世界遗产”倾注巨大热情的原始动力源自“世界名片”效应带来的滚滚财源。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争得世界遗产的金字招牌后,清理整顿往往一变而为大规模开发;人满为患,楼满为患,已使有的世界遗产不堪重负,也使一些本来大有希望入围的遗产与世界遗产的宗旨渐行渐远。令人深感不安的是,这种杀鸡取卵式的错位开发不仅存在于正在申报的地方,更存在于已经成为世界遗产的地方!

有鉴于此,我们有必要进行一番冷静的思考,以使我国的世界遗产包括研究、申报、开发、特别是保护等一系列工作能更健康有序地稳步前进,实现我国世界遗产地的可持续发展。

当务之急是制定与完善相关法律、条例,将我国的世界遗产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拟议中的《中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条例》应尽快出台,以便做到有法可依,执法有据;同时加大宣传力度,使有关法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世界遗产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进入法制化轨道;还要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领导者和遗产所在地公民的综合素质,全社会文明素质的不断提升是世界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另外,多头管理、条块分割、政出多门,也是世界遗产保护中的不利因素,有必要改革现行管理体制,建立全国性的权威性的管理或协调机构,以使事有所统,责有攸归,以适应世界遗产可持续发展的新形势。

发达国家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它们的教训也值得我们借鉴。但愿这次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在中国召开,能够成为我国在世界遗产保护方面加强国际合作,使世界遗产得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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