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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施行行政首长问责制

2004-07-0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张国圣 通讯员 冯伟宁 我有话说

本报重庆7月3日电 备受关注的《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经重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长王鸿举签发,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具有法规性质的高官问责制度。

《办法》明确列举了18种应当问责的情形,包括 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

令不畅或影响市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不严格依法行政或治政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在商务活动中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本人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有损公务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等。据介绍,问责范围的确定,既考虑了政府部门依法享有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三项权力,又结合了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被问责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将被单处或并处7种责任追究方式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免;通报批评;责令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致歉;停职反省;劝诫引咎辞职。其中停职反省和劝诫引咎辞职,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或有关机关备案。

市长发现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涉及上述18种应当问责的情形,即可决定启动问责程序。重庆市政府法制办的分析认为,虽然市长掌握着启动问责程序的最终决定权,但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实际上既可以由长官发动,也可以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机关等提出建议,更有民众发动,如公民举报、控告、媒体曝光等,有利于将政府主要官员置于更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促进执政为民。

与行政首长问责制同一天施行的,还有《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重庆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

法律专家和社会学者认为,上述三个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问责制的有效施行至关重要。问责制扩大了对政府高级公务员的追责范围,拓展了监督领域,但要真正使政府及公务员官员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必须解决公务员与普通群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简言之,就是政府必须尽可能“透明”。问责的前提是公开与知情,问责过程及结果也要做到公开与知情,这也使问责制比“内部处理”更具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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