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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必要个“原创”虚名

2004-07-0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梁奕 我有话说

近年来,国内很多电视台都推出带有“原创”标签的新节目,这些电视台或许认为没有“原创”的标识,会被同仁误解为停留在简单模仿克隆港台节目的水平上止步不前。而实际上弄来弄去,这些节目要么是跳过台、港、日本直接抄袭欧美节目的模式,比如真人秀、百万富翁(Who Wants to Be a Millionaire)、老大哥(Big

Brother)、偶像,要么是弄出几种得不到观众认可的粗糙的“原创”,事实上大可不必争个无谓的“原创”虚名。

我认为,像这样滞后的“创新”不如直接站在巨人的肩上。如前面提到的世界上收视率最高、模式复制最多、产业链最长的一些节目,许多都是由欧洲创意,美国购买欧洲模式,通过商业运作而大获成功的。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欧洲是电视节目形态的设计室,而美国则是电视形态节目的生产工厂。美国人向欧洲节目创意公司购买节目模式后加以制作经营,创下了一个又一个经济神话。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从荷兰安迪摩尔传媒公司(Ende mol)购买的《幸存者》(Survivor)播出后收视率达到28.2%,美国44%的家庭5800万人收看了这个节目,其间插播的30秒广告价位达到60万美金的天价。美国以其成熟的市场运作技巧和强有力的保护版权法律,给每一部节目都带来了巨大的品牌效应,录像带、DVD、玩具、主题公园、书刊等形成了强大的产业链,仅出口一项就为美国每年带来700亿美元的收益。影视节目日益成为美国的支柱产业。

相比国外来说,我国的电视管理方式还比较陈旧,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备。尤其是电视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不强,对节目模式的有关法律条款不明晰,电视台行政区域画地为牢的设置原则,限制了电视人与世界发达国家节目创作信息的沟通。在这种情况下,与其追求“原创”,不如先借鉴国外的做法,用最小的成本博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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