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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

2004-07-2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袁永新 我有话说

《贞观政要》记载了这样一件事:贞观时期,朝廷选拔推荐有德才之人。这时有人为图谋私利,谎报官阶与资历,欲图谋得高官厚禄。太宗知道后,大怒,命令谎报之人自首,不自首者将治以死罪。不久,就有一谎报者的事情败露,大臣戴胄根据法律判处此人充军边远之地,并将此案呈报太宗。太宗说:“我当初下诏,说不自首的

要处死,现在你却根据法律判决充军,这不是要向天下表明我言而无信吗?”戴胄说:“如果陛下知道此事后就杀掉他,这不是我所能干预的事情。现在既然交给大理寺处理,就不能违背法律。”太宗说,“你自顾遵守法律,却让我说话失信吗?”戴胄说:“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发一朝之忿,而欲杀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臣窃为陛下惜之。”太宗闻言,心悦诚服。

贞观盛世离我们已很久远,但“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的至理名言却穿越历史沧桑,至今仍然闪耀着智慧的光芒。法治的目标是捍卫正义、实现正义,它是实现正义和至善的唯一道路。

法要取“信”于民,包含两层基本含义:第一,从立法来源上说,法律来源于人们的实际生活,是根据人们的实际需要而产生、用来指导人们行为规范的一种信用体系。正是为了使人们能够预测到自己行为的惩罚性后果,使行为具有可预期性,使秩序成为人们生活的保证,人们才共同遵循一种信用约定,最终产生了普遍适用于每一个人的法律体系。第二,从执法、守法行为来说,执法守法必须使我们的法“信于民”。公安、检察、法院等执法机关是受人民委托行使法律的代表,是坚守民众约定之“信用”不可侵犯的机关。这就要求一切执法机关包括政府行政在执法和行政中其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他们应成为信守法律、执行法律的楷模。只有国家和政府严格地尊重、服从与遵守法律,依法行政,才能导致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否则,将会摧毁公民对法律的信念,使人们对法律丧失信心。

千余年前的戴胄,知道法是国家用来向天下公布的大信用的道理,因而敢于直谏和顶撞太宗,依法判决谎报之人,实为执法护法的不贰忠臣。对比今天的一些法律工作者,他们唯权是从、唯钱至上、假公济私、以权谋私,实在是对“国家之大信”的玷污。当然,要维护国家法律这个“大信用”,我们必须坚持司法独立的原则。所谓司法独立,指的是在处理案件时,司法机关不受行政与立法机关的干预。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公正解决人们争议问题的需要。它是人们对司法机关信任的前提。因此,我们的政府官员必须清楚,真正的法治就是把政府权力限制在规则之内,而绝不允许滥用威权。同时,我们的法官也必须清楚,他们是为谁执法、为谁掌权这一根本问题。司法独立绝不是法官的任意自由裁决,法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千余年前的唐太宗害怕自己言而无信,失信于天下,但最终他懂得:自己凭一时感情说出的话和国家公布的作为大信用的法相比,是要忍耐小的忿怒而保持大的信用的。正是这个唐太宗在面临皇亲国戚长孙无忌与小小的都门校尉同样犯法的情况下,发出了这样的感慨:“法者,非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何得以无忌国之亲戚,便欲挠法耶?”这就是说,法之信用、法之尊严的取得,是因为它是天下之法,为天下人所设之法。尽管由于封建社会意识形态的局限,我国古代的立法思想与我们今天所强调的以人为本的法治观有着本质的区别,但从中仍可看出儒家倡导的民本思想的可贵以及对今天的某种借鉴意义。在今天,以人为本,就是一切以人民群众为中心、为基础、为前提、为动力,真正视人民群众为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享有者,牢固树立执法以民为本的思想,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决杜绝特权的存在。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我们的司法机关就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通过全面发挥审判职能,维民权、保民安、排民难、解民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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