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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权力的法律约束

2004-07-3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周士君 我有话说

行政许可法实施半月有余,就已迎来了其在司法判例上“开篇之作”。据报道,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日前撤销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不能代理商标申请业务的行政决定。这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半个月后,国家部委首次在行政许可官司中落败。同时,该宣判也标志着从司法上认可并保护了律师依法从事商标代理

的权利,使商标代理服务市场向律师敞开了大门。

为杜绝国家行政机关滥设行政许可项目的现象,行政许可法没有赋予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这也是从源头上根治某些领域或行业因行政许可项目繁杂而导致“审批腐败”再度蔓延的治本之计。为遏制久治不愈的“审批腐败”,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就必须大力削减行政机关不适当的“权力”和“权限”,减少其不必要的行政审批。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需要,却抱住以往的许可权力不放,故其在该案中败诉也在法理之中。

而作为国家部委,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行政许可案中败诉,也具有一种“开篇”效应。在行政许可法未实施之前,国家工商总局一直将“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去年2月27日国务院将此项许可事项取消后,国家工商总局却于当年4月30日以工商企字[2003]第55号文等形式,试图保留住这项行政许可项目。但是,今年7月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对此说“不”。所以,商标局的败诉,既是行政许可法遏制“审批腐败”的开篇之作,同时也树立起了行政许可法应有的法律权威。

此外,此判决也使得行政许可法实现了从法律文本到实际效力的转变,并且对时下许多政府部门在依法行政的法律理念和自身职能定位方面存在的偏差和误区,起到了及时有效的“纠偏”作用。同时,其依法判决既维护了行政许可法的尊严,更实现并满足了公民依赖行政许可法而产生的权利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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