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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为招投标投诉立“规矩”

2004-08-0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张翼 我有话说

本报讯国家发改委日前会同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和中国民航总局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并于8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并设定了严密、

公正的投诉处理程序。

为了有利于投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投诉权利得到及时实现,促进行政监督公开、透明,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办法》做出了多项明确规定。一是规定了投诉时限,为了不影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十天内提出书面投诉;二是规定受理条件,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三是为了保证行政监督部门及时受理投诉,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四是规定了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避的三种情形;五是规定调查取证程序,要求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阅有关文件,核实有关情况,还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进行质证;六是规定处理时限,《办法》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情况复杂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还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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