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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成熟健全的权利意识

2004-08-1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程秀波 我有话说
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法制的逐步完善,人们的权利意识空前觉醒。这无疑具有革命性意义。但是,正如仅强调义务无法使人们具有自觉的责任意识一样,单纯的权利诉求,也不可能使人们形成成熟健全的权利意识。直面现实,我们必须承认,目前社会上为数不少的人所拥有的恰恰是片面畸形的
权利意识:以自我为中心的缺乏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的权利意识。在权利几近泛化的今天,成熟健全的权利意识的培育,是我们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成熟健全的权利意识是主体对自我权利的意识与他人权利的意识的统一。主体的权利意识,首先是对自身权利的意识。如果主体没有对于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和资格的清醒的意识,不但无法有效地维护和实现自己的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而且也不可能使自己成为一个自主行动的主体。一个由没有权利意识的主体所组织的社会,则必然少有生机与活力。但是,纯粹的自我权利意识仅仅是一种狭隘片面的权利意识。在社会生活中,他人(包括个人与各种共同体)与自己一样,也是权利的主体,拥有或享有与其社会地位、资格相应的各种社会权利。因此,每一个人在肯定和追求自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认和尊重他人的权利,具有清醒的他人权利意识和权利平等意识,否则,就会导致为了自己所谓的权利,而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利益。

成熟健全的权利意识是主体的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的统一。人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既享有自由的权利,也担负着社会责任。权利与义务、自由与责任互为前提。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也没有无偿的绝对权利。权利关联着义务,权利意识内在地包涵着责任意识。不内涵责任意识的权利意识,不是真正成熟和健全的权利意识;只想享受权利带来的自由和好处,而不愿负担义务和责任的“自由骑士”,也不会成为现实的权利主体。如果人们只有权利意识,而没有责任意识,必将导致权利实现的不公,破坏和谐的权利秩序。当然,对于责任意识的强调,并不意味着否认主体的权利。责任意识既是主体对于权利关系中他人权利和自我义务的意识,也是主体对于自我权利诉求的正当性及其实现条件的意识。正如成熟的权利意识内涵责任意识一样,自觉责任意识的养成,也必须以对主体权利的肯定和保护为前提。忽视主体权利的片面的义务要求和道德说教,不可能使人们普遍形成牢固的责任意识。

成熟健全的权利意识是主体的自由意识与规则意识的统一。权利意味着自由,意味着权利主体可以自由地行动,自由地接受、享用甚至放弃自己的权利利益。没有主体的自由,权利就不成其为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利意识的本质,就是主体的自由意识。但是,现实社会生活中权利主体的多样性、权利关系的复杂性、权利冲突的现实存在以及权利实现条件的社会制约性,又决定了主体的权利自由必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主体的权利只能在道德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不得以权利自由为借口逃避对他人和社会所负的责任,不得滥用权利自由而侵损他人和社会的权利,在权利冲突中任何以牺牲他人权利为代价实现自身权利的选择,都必须具有道德和法律上的根据。这是所有权利主体均须具备的规则意识。权利规则既是对自由的限制,也是对自由的保护,因为,没有规则意识和规则约束的自由,恰恰是主体的不自由,是主体普遍的自由权利的丧失。权利主体只有把自己权利的自由行使纳入符合于权利规则的轨道之上,追求规则约束下的自由,社会上不同的权利主体才能真正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主体成熟健全的权利意识的培育,其难点不在于主体的自我权利意识和自由意识,而在于如何使权利主体同时具有他人权利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这些意识的形成和巩固,既需要权利主体的自我修养和科学的权利观的教育,更需要权利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有效实施。不仅要使人们在理论上理解和把握自我权利与他人权利、权利与责任以及权利自由与规则约束的内在关系,而且要在生活实践和法律实践中,使人们切实地体验到三者的统一。只有在尊重他人权利、履行应尽义务和遵守权利规则与主体自身权利的获得、保护和实现具有恒常联系的情况下,权利主体才会摒弃片面畸形的权利意识,真正形成包括他人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在内的成熟健全的权利意识。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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