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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法院不送 无效判决监狱执行

2004-08-2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陈晓虎、薛正剑 我有话说

2004年6月底,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被告人谢振忠强奸一案时,发现一起因法院不送达生效判决书,而导致错了18年的罕见的刑罚执行错案,罪犯虽蹲狱7年6个月,但一直不知自己被判刑15年。

据中宁县人民检察院介绍,2004年6月底,检察院审查起诉被告人谢振忠强奸一案时,办案人按程序阅卷后提

审了谢振忠,案卷中清楚地记载了他1986年因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但当谢振忠在供述自己曾有犯罪前科和判决执行情况时,多次说“我曾被法院判了10年刑”。明明法院判的是15年,谢振忠怎么说是10年?办案人多次质询被告人:“你是不是记错了法院判的刑期?”“我从没有见过什么15年的判决书。”谢振忠语气十分肯定。

为查明事实真相,办案人员到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调卷审查发现,1986年2月,谢振忠因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上诉驳回后,被送往宁夏平罗监狱服刑。后被害人亲属提出申诉,原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认为,谢振忠故意伤害其妻马爱芳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在群众中引起公愤,遂于1986年11月撤销了中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原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改判谢振忠有期徒刑15年。之后,原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将生效判决书和案卷一并退回中宁县人民法院代为送达交付执行,但中宁县人民法院一直没有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送达平罗监狱,平罗监狱也一直不知道谢振忠原判决、裁定已被撤销。谢振忠本人也不知其中变化,还因狱中表现良好先后两次被减刑2年6个月,于1993年4月被提前释放。中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因法院送达环节出现重大问题,致使监狱执行无效判决,罪犯刑期严重缩水,导致谢振忠被提前释放后又重新犯罪。据此,中宁县人民检察院近日向中宁县人民法院送达了“对你院执行的一起无效刑事判决请予认真纠正”的检察建议书,中宁县人民法院表示要尽快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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