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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政许可法对接

2004-08-27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行政许可法公布后,公路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拍卖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种子法、学位条例等九部法律中有些行政许可规定,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为此,23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公路法修正案草案等九部法律修正案草案,对急需修改的

行政许可的规定作出个别条款修改。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就这九部法律修正案草案所作的说明,这九部法律修正案草案主要进行了以下修改:

―――对机动车超过限载标准行驶,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较为合适,不必由两个部门审批,公路法修正案草案中删去了对机动车超过限载标准行驶须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和证券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原有关于股票溢价发行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规定;

―――银行经批准设立后,就不必对其本票出票人资格再作审批。据此,票据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票据法中的相关规定;

―――按照拍卖法修正案草案的要求,设立拍卖企业须经省级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批许可,公安部门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不必再由公安部门通过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办法实施设立审批;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就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条款进行了修改,规定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渔业法修正案草案对水产新品种推广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为,水产新产品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按照种子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种子基地生产的种子,应当采用市场化的办法选择收购单位,而不宜由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对收购珍贵的或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审批权限,可以直接由省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不再审批。

―――学位条例修正案草案删去了学位条例中关于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报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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