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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是根本

2004-08-2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吴学安 我有话说

有人形象地比喻说,市场就像一个“没有围墙的公园”,而行政许可则构成一道由政府管理部门掌握钥匙的围栏。从政府行政管理角度来看,行政许可能够从“源头”把关,杜绝违规的经营主体和行为进入市场。但现实情况是,由于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缺乏必要的规范性,其实际效能也大打折扣。尽管近年来一次又一次的市场整顿

,严把审批关,不断提高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但市场秩序总是难以尽如人意,而守法的经营者反而被折腾得怨声载道。譬如发生在安徽阜阳的“劣质奶粉”事件,就让一些合法厂商为此背上了“黑锅”。当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不仅涉及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加入世贸组织后履行法律义务。因为从世贸组织规则要求来看,随意设置和增加审批、无法律依据设置审批、许可程序不规范、不公开,以及缺乏有效监督和补救手段等,都可视为与世贸组织规则相悖。

当前贯彻《行政许可法》,各地、各部门所进行的行政许可改革尽管目的相同,但力度与内容却存在着差异。如果不加以重视和克服,就有可能各行其是,有悖于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也难以适应“入世”后要求。因为,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不仅要看清理减少多少审批事项,更要看是否通过立法实现了制度创新。改革行政许可制度,制度创新是根本,不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就没有达到目标,政府职能也难以真正实现彻底转变。现代化政府的管理职能主要是宏观调控、市场监管与公共服务。而行政许可制度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内容:一是对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建立后续监管制度。行政许可改革,减少审批事项,并非弱化政府宏观管理和行业管理,也不是一减了之,放任自流,而是要改变政府宏观调控的方式、方法和手段,更好地实现政府监管职能。因此对取消的审批事项应研究新的管理方法,积极运用监管、检查、备案等管理手段,加强后续监管;二是对保留的许可事项,要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管理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三是对需要调整的许可事项,要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纳入规范化管理。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形势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行政许可事项的设立不是固定不变,但无论是增设新的许可事项,还是取消旧的许可事项,都必须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根据严格的审批程序依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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