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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卡罗琳公主案看西方新闻自由

2004-09-0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驻柏林记者 柴野 我有话说

日前,德国43位主编集体致信总理施罗德,要求政府抵制欧洲人权法院关于卡罗琳公主侵权案的判决。此事在德国引发了一场关于新闻自由的大讨论,连标榜有充分新闻自由的西方国家记者现在也开始承认,从来就没有绝对的新闻自由。

前不久,欧洲人权法院对摩纳哥卡罗琳公主状告德国一家杂志侵权案作出最终判决,裁定这

家杂志社由于刊登了卡罗琳公主的生活照而侵犯了公主的隐私权和家庭生活权。这些照片是在卡罗琳公主外出购物以及与家人度假时被拍摄的。德国这家杂志不服,希望德国政府出面提出上诉。德国媒体认为,摩纳哥公主是社会名流,她应该容忍自己的照片出现在公共场合,不论日常生活照还是参加正式社会活动的照片。

卡罗琳公主是摩纳哥国王兰尼埃和好莱坞明星格雷斯・凯利的女儿,她于1999年与德国贵族后裔奥古斯特结婚。自那时起,卡罗琳就试图禁止欧洲报刊刊登她认为是侵犯了个人权利的照片。在此次起诉中,卡罗琳公主强调,根据人权协定的第8条款,这些照片严重地侵犯了她及其家人的权利。她认为,为了满足大众好奇心而窥探他人隐私的作法是不正当的。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尽管卡罗琳公主是公众人物,但公众并无权知道卡罗琳公主在哪里以及她是如何处理私人事务的,而公众人物的私人会晤和度假,都属于私人生活范畴,不得对其公开进行报道或发表相关照片。

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在德国引起轩然大波。各主流媒体纷纷发表文章,认为这一裁决严重限制了民主国家的新闻自由。德国记者联合会主席康肯表示,“今后,将由公众人物自己来决定何时允许以及何时不允许出版有关他们的报道和照片。这等于是束缚了记者的手脚。”德国广播电视联合会主席普罗格警告说 “这一决定明显维护了个别人,尤其是公众人物的利益。这一决定干涉了新闻报道自由,如果不加以制止,将会造成不良影响。”德国基本法第5条规定,每个人都享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发表和传播其意见以及不受阻挠地从可利用的一般信息源获得信息的权力,以保障新闻出版的自由。按这条法律,刊登卡罗琳公主外出购物的照片并不违法。但另一方面上述权利又受到普通法、保护个人名誉权等有关法律的限制。欧洲人权法院也是基于这一条款判处德国这家杂志败诉。通过卡罗琳公主案的争论,德国不少新闻界人士也承认,从来就没有绝对的新闻自由。言论、新闻出版等新闻自由,作为基本人权的重要方面,必须受到法律的保障。但对这一自由权利的保障不是绝对的和无限的,言论与新闻自由也应同其他基本人权一样,为维护他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法规制约。

可能有人认为,西方国家是新闻自由的乐土,公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记者是“无冕之王”,可以不受约束地想采访谁就采访谁,想传播什么就传播什么。这其实是一种极大的误解。以德国媒体管理为例,德国政府通过新闻发言人和联邦新闻局控制了大部分重要信息的分配,往往通过发布、透露新闻,或通过掩盖、粉饰消息引导舆论,左右媒体宣传,从而使大众媒体为政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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