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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上网版权如何保护(图)

2004-09-2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主持人 高赛 选题策划 张碧涌 我有话说

主持人语

众所周知,一部优秀作品通过网络传播会起到更好的效果。但是,大部分作品都有自己的版权,即使著作权人愿意以零费用让其作品在网络上传播,传播者仍需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由此也必然产生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浪费。长

期以来,这种情况已成为我国数字内容传播产业发展中的“瓶颈”。数字版权问题究竟应该如何解决?为此,本刊邀请了国务院信息办董宝青处长、书生公司董事长王东临以及在新书《最后一根稻草》中首次提出授权要约的作者钟洪奇共同就此进行了探讨。

●传统版权交易模式面临海量交易挑战
●数字内容产业一直处于“缺氧”状况
●授权要约试图开创全新版权交易模式
●著作人期待数字版权能受到法律保护

王东临

董宝青

钟洪奇

数字内容产业“缺氧”

主持人:在信息传播中,互联网的特点是低成本、高效率和信息丰富,而现有版权管理体制的高成本和低效率恰恰使数字内容产业一直处于“缺氧”状况,长期这样下去不仅互联网的优势无法显现,甚至会使这一产业“休克”。

王东临:传统的版权交易往往是版权的使用者与权利人一对一的洽谈,出版社每人每年只涉及几种图书的版权工作,一个较大规模的出版社每年的图书发行量也只是上千种。而数字图书馆涉及的图书往往是数十万种,企业平均每人要与上万种图书的著作权人洽谈版权使用许可。在信息爆炸的情况下,传统的一对一版权洽谈方式已不适用。

钟洪奇:传统的图书发行主要由作者、出版社、发行商几个角色构成,这是一个长期演变形成的相对稳定的架构,在这个架构基础上,传统的版权管理模式也已经相对定型―――通常采用一对一的洽谈方式。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一个新的角色―――数字内容传播产业,这个新角色对信息的应用方式与传统纸介图书有很大的区别,与之相应地,也带来了对版权管理方式的挑战。这种挑战的关键是信息量的变化。

主持人:传统图书的版权涉及的主体主要是作者和出版社,但新的架构下,作者除了要和出版社打交道外,还要和各个数字图书企业接洽。这时,传统一对一洽谈的版权交易模式越来越多地表现出了它的问题。

王东临:举个例子,如果1000个传播者需要100万个著作权人的授权,哪怕每次洽谈所花费的成本只有区区100元,那社会仍然需要为此支付1000×100万×100元=1000亿元的交易成本。由此,传统一对一的版权交易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数字化发展带来的要求,社会需要一种新的、低成本、高效率的版权授权通道。

钟洪奇:就像我们修建了高速公路,但高速的入口处却只有一个收费口,结果大量的车都堵在收费口外上不了高速,高速公路也被大量闲置了。事实上,数字内容传播就是这样一条高速公路,而版权授权就像是收费口。

董宝青:版权授权模式的单一和不完善造成了社会总成本的增加,使信息无法快速传播、发挥最大的效益。另外,怎么处理公益性信息服务和商业性信息服务,版权、著作权怎么管理?或者说在新时代著作权有没有新的发展空间?这正是信息化发展对传统版权管理模式提出的新挑战。

授权要约破除交易门槛

主持人:我看到《最后一根稻草》采用了“授权要约”这样一种版权授权方式,那么,什么是授权要约,它对版权交易带来哪些影响?

王东临:您所看到的“授权要约”是图书的著作权人直接在图书的扉页中刊登版权声明的一种形式,它规定版权的使用者在何种条件下可以以何种方式使用本作品的何种版权。如《最后一根稻草》的版权声明中,任何人或机构只要满足支付规定的版权费、保持作品完整性、署名权等条件就可以获得其数字传播权。

董宝青:我认为授权要约是版权管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我想它应该有很强的生命力,对于授权要约,我更愿意用详细版权声明这种比较通俗的词汇。过去版权声明一直都有,但很多书上都写得非常简单。现代社会发展要求把所有的权利能够细化。

王东临:这种授权要约的一个最重要功能就是避免了传播版权交易下一对一的洽谈方式,同时也避免了因此带来的交易成本。当然,不同的著作权人可以有不同的授权要约内容,比如,著作权人可以采用每个副本多少钱的收费方式进行授权;也可以声明未经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如果选择这种方式跟现在不用授权要约的模式是一样的。作者可以根据自身的要求自由选择授权内容、收费方法,因此,它不会损害作者的利益。在版权控制方面,他既可以声明:“没跟我谈你不可以用”;也可以通过版权代理机构,“你如果想用的话就找他们谈去”;或者委托给出版社等各种途径。

董宝青:打个比方,每个人都有房产,你有房产证,在工业社会里这些产权谁来管呢?由房产局、土地局来管理你的房产、地籍。在信息社会里所有的信息资产谁来证明是你拥有的呢?我想信息空间和物理空间还应该是一一对应的,但是又有不同的特点,地籍和房产的管理都是由政府出面管理的,而且是惟一的部门。

主持人:这样说的话,授权要约不仅能够适用于数字形式,同时也可以适用于纸的形式或者是其他形式。在时间上授权要约也可以作出明显的规定,如这本书新出版时需要推荐,在出版后三个月以内可以无偿使用,三个月以后就不能用了;还有三至五年之内不可以用,但是在三至五年之后书已经没有库存了,就可以用了。诸如此类的条件著作权人可以根据自身要求来定。

王东临:但不论著作权人如何确定授权内容,授权要约至少也可以使使用者轻易地找到向谁去获得版权的联系信息。它同样也可以降低数字内容产业的交易成本。而且,根据经验,大多数著作权人即使免费也愿意把其作品在网络上传播,这种情况下,版权交易成本大为降低,交易手续也将大幅度简化,它的广泛应用对我国数字内容传播产业的促进作用将是不可估量的。

董宝青:现在的数字产品、内容产品的版权管理是多元化的,它构成了社会的经济基础,涉及到每个人的利益,我认为这个问题是信息社会经济基础里非常重要的环节。

钟洪奇:从数字图书馆的角度来看,“授权要约”的使用实际上是给他们提供了一个便捷、低成本的版权获得渠道。版权使用者只需符合授权要约确定的条款就可以直接使用著作。对于著作权人而言,授权要约往往把版权维护委托给一家专业的版权机构,它使著作权人可以更容易维护自己的权益。过去,很多著作权人的作品被盗用,但由于单个著作权人往往是弱者,他们很难有能力去维护自己的权益,结果不得不放任侵权行为。而有一家专业机构来做权益代理时,情况就发生了改变,大量的弱者聚合成了强者。因此对权益维护非常有益。

授权要约需完善和推广

主持人:作为一种版权交易模式,授权要约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很重要的一点是如何能让大众接受,并被广泛应用。

董宝青:目前在版权信息方面要做一个很重要的工作,就是要使它不断地细化、完善,而且要形成工业标准。这是产业协会、政府首先应该做的工作。

王东临:授权要约是作品出版时刊登,而作品出版一般只涉及作者和出版者,推广该模式就需要作者和出版者双方或至少一方能主动推动。从出版者这方面看,虽然能够接受授权要约方式,但由于此方案最大的受益者是公众,其次是作者,给出版社带来的好处不够明显,因此其难以用很高的积极性和很强的力度来主动推动。而对作者而言,很难指望有很多作者能充分掌握和了解这种模式,普通作者也缺乏足够的法律专业知识来独立设计完成要约,何况作者在出版过程中普遍是弱势,不一定敢于提出额外条件。单靠市场机制推行授权要约模式难度很大。

董宝青:王东临列举了版权要约模式,但还不够完善。因为大家过去没去关注它,把这些方式进行综合以后再进行完善,逐步形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我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应该加快推动版权信息的标准化,加快推动授权要约模式的标准化。

王东临:在符合公众利益且市场机制不够有效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用立法或行政手段来推动。要约内容权利人自愿选择,立法或行政都不加干预,但可以要求作品出版时刊登详细版权说明,给权利人发出要约的便利机会。

钟洪奇:授权要约是一种新生事物,由于授权要约发展初期缺乏市场的自我激励机制,因此也需要行政机构从产业发展的角度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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