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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经费与司法公正

2004-10-0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康劲 我有话说
10月1日起,湖北省各级法院开始执行新的诉讼费管理办法,案件当事人需到银行专户交纳诉讼费,全额上缴国库。

按照湖北省高院的改革方案,新的诉讼费管理办法实施后,全省各级法院不再自行收取诉讼费,案件当事人直接到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缴纳诉讼费,法院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通

知当事人缴费,财政部门按月将诉讼费集中缴入国库。这样一来,确实可以有效根治法院借诉讼费敛财,从一定程度上保证司法的纯洁。但是,由此带来的困惑是,依赖地方政府财政供养的地方法院,怎样来保证自己的公正司法?

改革者强调在实行彻底的收缴分离和收支脱钩后,法院履行职能时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保障,严禁各级财政部门给法院下达诉讼费创收指标。先不论这样的设想,在现实中会遭到怎样的阻力,单从关系上讲,法院对当地政府的依赖性将大大增强。在地方政府全面控制了法院的经济命脉后,法院的“裁判公正”和独立行使审判权会受到行政权更多的干扰,会更加强化法院作为地方政府附属物的旧有制度。

在我国,法院经费一直受制于地方政府,这是司法地方化现象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严重阻碍着司法公正的进程。对法院经费问题重新予以安排,为司法机关摆脱地方政府的干预提供保障,是当前司法制度改革的方向。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是将法院的经费独立出来,单独列入国家预算。为此,有学者建议应当吸取历史的教训和其他国家的经验,重视司法经费独立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我们实行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只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公正审判,才能使民众真正认为人民法院是保障社会主义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对各种纠纷进行裁决的权威机构,这样才能树立司法真正的权威。从这一点上看,诉讼费收归地方财政的措施,有违司法公正原则的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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