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商业秘密期待更多保护

2004-10-0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通讯员 许友 本报记者 吴春燕 我有话说

9月15日,在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发起主办的“首届广东知识产权实务高层论坛 商业 技术 秘密专题”上,商业 技术 秘密保护问题引起许多权威学者、法官、律师等专家的关注。多位权威专家强烈呼吁,商业 技术 秘密期待更多的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急剧增多

据悉,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有日益增加的趋势,企业因此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林广海透露,目前,广东知识产权审判案件总量约占全国7000多件的六分之一,商业秘密虽然不足10%,但其影响之大却是其他案件无法相比的。公安部门的统计也表明,自加入世贸组织至今年8月,广东公安立案侦办了44宗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仅今年1至8月就立案侦办了14宗。

专家表示,企业员工在任职期间泄露或出卖商业秘密、跳槽带走商业秘密“自立门户”、“另寻新主”的行为时有发生,由职工跳槽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案急剧增多。据有关统计,80%的商业秘密是在职工跳槽时带走的。因为这些职工往往是企业的业务技术骨干和核心秘密的掌握者。另外,这些职工对企业内部情况了如指掌,如果没有基本的证据,一旦发生了商业秘密泄露事件,不仅难以立案,而且取证较难。

商业秘密被侵犯被泄露,除个别人见钱眼红、知法犯法外,企业对技术秘密的松散管理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不少企业忽视对自己专有技术、技术诀窍的保密,在用人上把关不严,不重视技术秘密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对重要的档案材料库、室“双人、双锁”管理制度没有落实。

商业秘密保护多有漏洞

有专家指出,企事业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六大不足 一是重国家秘密,轻商业秘密。二是保密制度与其他规章制度相冲突,使得本属商业秘密的信息有可能得以公开,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三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不具体,保密措施无法落实到位。四是企业在实际工作中重科研开发,轻商业秘密的保护。五是保密措施存在隐患,并且重纸质载体秘密的管理而轻电子载体秘密的管理。六是保密范围过于狭窄。

有关资料显示,有关商业秘密侵权的司法判例,赔偿额高的达到数千万元。更应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企业由于决策层对商业秘密的认识不足,往往区分不了一项技术成果是属于单位集体还是属于开发者本人,也因此造成人才一跳槽,技术随之丧失,单位蒙受损失的被动局面。还有许多企业引进人才时有意规避劳动关系的确立,用人不签劳动合同,不缴“三金”,这使得商业秘密侵权官司的举证尤其困难。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会长唐善新认为,跳槽现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并将不断加剧。企业要从规范管理出发,及时和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算是商业秘密,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跳槽难防商业秘密能堵

跳槽是防不住的,但商业秘密并非不能堵住。有关专家为商业 技术 秘密保护支了七招

第一,确立防御型发展战略。第二,增强经营者的保密意识,签订保密合同、制定保密规章制度、限制文件的发放范围和数量、加强保密教育。第三,强化员工的归属感。第四,把接近商业秘密的人和区域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第五,利用劳动合同,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内部职员、离退休及调动工作的职工约定保密责任。第六,采取技术性防范措施,注意保留与秘密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以便为将来可能的诉讼保存证据等。第七,与外部供应商和转包商的交往中搞好商业秘密的保护。

著名知识产权法学家张玉瑞提醒说,近年来投诉到人民法院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越来越多,诉讼标的越来越大。由于员工流动而产生的纠纷占较大的比例。作为企业来说,遇到商业秘密纠纷或者自己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首先要搞清自己的商业秘密范围,是否具有可靠的书面、电子等载体,受到侵犯的范围、程度,侵权者行为的证据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以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等。如果经过评估认为所失商业秘密价值巨大后果严重,证据又比较充分,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投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