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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民办学校替教师缴“三金”

2004-10-1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马跃华 我有话说

本报讯近日,由厦门市教育局和市人事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办法》强调,民办校应为教师建立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同时,可为教师建立住房公积金,其缴纳的标准比照厦门市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该《办法》还规定民办校教师

在业务培训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和义务,民办校在册在岗的教师聘期内可计算工龄,承担教学工作的可计算教龄等,为提高民办校的办学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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