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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

2004-10-1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叶必丰 我有话说

随着《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法规制度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先后实施,规范政府行政工作的法律规范已逐步完善。于是,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在十年内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这些法律文献为

我们建设法治政府提出的具体目标是:守法政府、廉价政府、诚信政府、透明政府和责任政府。

守法政府

守法政府是法治政府的首要目标。在法治社会,善意不等于合法。执政为民,体现了目的的正当性,但其实现还必须谋求手段和程序的合法性,不断提高法律上的执政能力,善于运用法律规则处理和解决问题。

政府应守法的根本依据是人民主权原则。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国家则只能根据宪法和法律来管理社会。政府守法的基本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府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法规和决议。

政府守法,要求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必须养成尊重法律、崇尚法律的观念和习惯,改变过去那种“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改变”的观念和习惯。(《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37页)把自己的一切权力及其行使权力的行为置于法律的监控之下。它要求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把自己当作游戏活动的参与者,而不是游戏规则的创制者、游戏纠纷的裁决者。在政府与公众之间,规则的创制者是国家权力机关,纠纷的裁决者是国家司法机关。

政府守法,要求政府坚持无法律即无行政和法无明文禁止即公民自由的法治原则。无法律即无行政原则,是人民主权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对政府守法的直接要求。基于这一原则,政府机关的权力及其限度,是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宪法和法律未规定的内容,视为为人民所保留。政府机关只能基于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并在其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对宪法和法律没有赋予的权力不得自行创制、行使或规制公众的行为。法无明文禁止即公民自由,是一个基本的人权保障原则。它意味着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公民就可以自由地作为或不作为,不受政府机关的任意干涉。政府机关任意干涉公民的自由,即为违法。这两个原则的结合,在《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上分别体现为处罚法定原则和许可法定原则。

政府守法,不仅要求政府应当遵守实体法,而且还要遵守程序法。实体法规定了政府机关所拥有的权力及其限度,程序法规定了政府机关行使其权力的过程、步骤和方式。两者缺一不可。那种认为只要结果正确就可以不择手段的观念,必须改变。对此,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我国法制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应当以程序正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为目标,并要求完善行政程序法制,切实遵守程序法规范。

廉价政府

在现代社会,政府的活动其实并不是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而是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这种公共服务区别于私人服务的本质特点,在于它的无偿性。这就决定了政府的服务应当是一种无偿服务,政府应当是一个廉价政府。

廉价政府之所以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目标,不在于公共服务区别于私人服务,而在于无偿性、公共性是区别法治政府和专制政府的分水岭。

毋庸讳言,封建残余势力的影响在我们这个社会,甚至在政府机关曾经是存在的。除了税收以外,某些政府机关也在以各种名目收费,并且层层加码,从而构成了政府机关预算外收入、小金库的主渠道。现在,我们已经朝着建设廉价政府的目标努力。1993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农业法》第18、19条,虽然仍然允许政府向农民收费、集资,但却规定必须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集资以及罚款有权拒绝,对违反自愿原则的集资有权拒绝。到今年,国家不仅禁止政府部门乱收费、乱摊派,而且还取消了农业税。今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第58条规定,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所制定的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当然,廉价政府还要求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厉行节约,不断降低行政成本,更不得贪污腐败。

诚信政府

法治政府,必须是一个诚实守信的政府。

诚实守信,要求政府有诺必践。在法治社会,个人之间的承诺兑现,可以通过对方所信任的第三人或保证金来担保。政府的诺言要取得公众的信任,也需要守诺的保证,甚至更需要可靠的保证。政府诺言的保证人,只能是法律和制度。“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37页)。

2003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在我国政府诚信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这一意义不在于政府作出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第8条第1款)的承诺,而在于政府对兑现自己的这一承诺第一次作出了可靠的保证。这就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信赖保护制度:公众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如果被政府违法改变就要赔偿,即使被合法改变也要补偿(第8条第2款);公众由于政府的过错而取得的行政许可,即使政府进行自我纠正也有权依法得到赔偿(第69条)。这种制度保证的可靠性,在于在政府与公众之间引入了以裁判身份出现的第三者即法院,公众的诉求可获得司法保护。

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则将政府的诚信建设从行政许可推广到了全部行政领域:“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上述立法和措施为我国诚信政府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透明政府

法治政府不是幕后操作、对公众发动突然袭击的政府,而是阳光下的透明政府。政府的透明和行政的公开,有利于防止部分公务员的暗箱操作,有利于公众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也有利于公众避免对政府意图的误会,有利于公众对行政的参与和配合,有利于行政的推行和公共目的的实现。

透明政府,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透明政府,要求政府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划时,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充分吸收公众的合理建议,反复论证,公开讨论,妥善协调,通过后予以公布。

透明政府,要求政府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就是说,要告知相对人程序上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权和听证权,要告知行政决定的依据、理由和内容,要告知不服行政决定时的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行政诉讼权。

透明政府,要求我们尽快起草制定“阳光法”。现在,广州和上海已经制定并实施了行政信息公开化的规章,为我们的立法作了有益的探索,提供了宝贵经验。

责任政府

法治政府还必须是责任政府,权责必须明确、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它要求对普通公务员实行决策过失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它还要求对行政首长推行引咎辞职制或首长负责制。

我国长期以来,首长负责制所强调的是首长的权力,所忽视的是责任;所推行的是组织追究即对上负责,而不是自觉地向公众负责;所处理的是直接责任人员,而不是行政首长。但在去年发生非典的紧急关头,却带来了制度创新,撤销了具有失职行为的相关首长的党内职务,并按程序免去了其行政职务。这虽然还不是典型意义上的问责制,但由此却引发了一场问责风及其制度建设,确立了引咎辞职制度。今年以来,我们已经看到,一些在安全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纷纷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表明了行政首长对选民的负责态度,是在具体事件上对民意的充分尊重。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不仅仅在选举上要尊重民意,而且还应当对在任期间的具体事件上尊重民意。在现代社会,在非选举期间,民意的表达主要表现为媒体上的舆论。因此,政府尊重舆论,一般说来也是尊重民意。当然,媒体所反映的民意不一定真实和准确。但是,作为公务员,政府是不允许其因自己的言行而受公众怀疑和攻击的,因而也是不能陷入舆论漩涡而损及政府形象的。一旦发生这样的现象,公务员就应当选择辞职来维护政府的形象,恢复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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