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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政府的宪政品格

2004-10-2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上官莉娜 我有话说

所谓服务型政府,就是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以社会公众的客观需求为尺度,尊重公民意愿,建立和发展广泛的社会回应机制和公共责任机制,努力为公众提供满意的、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现代政府。服务型政府弱化了维护政治统治和直接干预经济的工具性特点,突出了政府对经济、文化和社会公共事物的管理以及提供公

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服务性作用。公共行政是宪政国家天然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行政由管制向管理再向服务型政府模式的转变,意味着政府在治理理念、治理目标、治理方式等方面的深刻变革,政府管理模式的转变契合了宪政国家的基本精神,使服务型政府彰显出生动的宪政品格。

一、公平与效率相伴生

服务型政府的本质特征是公共性和服务性,服务型政府没有了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傲慢与冷漠,多了几分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的平等与亲和。政府把自己置于愈益谦卑的位置,把更多的选择权交给了公众,公众不仅是商业化比拟的“顾客”,更多了政治意义上的“公民”。在服务型政府面前,公民的地位差异性淡化了,而公民需求差异性更多地被注意。服务型政府把社会公平的准则纳入视野,要回答的是所提供的服务是否增强了社会公平的程度,同时追求效率的价值取向仍然受到重视。服务型政府通过分权打破政府对公用事业的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更多地采用合同出租制,即用招标的形式把政府所从事的服务和业务推向市场,推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的竞争。同时引入内部市场机制,在政府所有的公共服务部门中引进价格机制和新的内部核算机制,推动部门之间的竞争。建立社会服务承诺制度,突破传统责任保障机制的间接性弊端,把公共部门置于公众的直接监督之下,并为此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服务型政府对社会的既有利益和预见利益进行公平、合理地分配,使其能够满足或者相对满足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因为宪政是一种程序政治,服务型政府的权力运行和公民权利实现程序逐步制度化、法律化,大大提高了人们行为预期。宪政平台上的服务型政府在效率和公平的两难抉择中,探寻并努力维持二者的动态平衡关系。

二、权利与权力相协调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宪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是宪法学的主要内容之一,宪法与宪政的历史就是权力与权利互为斗争、制约、制衡的历史。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问题的认识,决定了我们对宪法现象的认识与评价;对其矛盾的合法解决,是关系宪政兴衰成败的核心和决定性因素。在林林总总的设计方案中,宪法学终于发现了迄今为止解决权力善、恶“双重本性”问题的最具价值的方法,即宪政理论。在宪政国家,对国家权力有四大制约方式:道德约束权力、权力制衡权力、法律规范权力、权利制约权力。道德对权力是一种软约束,它是古代思想家在“贤人政治”方案中对权力进行约束的一种有益尝试,是事实上存在并在某种程度上发挥作用的一种约束力量。而后三种方式则是超越“贤人政治”的方案,法律制约权力是权力制衡权力、权利制约权力的表现形式,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权力制衡权力表现出直接的强制性,这是权力的内部制衡,通过横向分权(如立法、司法、行政分立与制衡机制)与纵向分权(中央与地方分权)来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表现出间接的强制性,它是权力的外部制衡,权利通过权力及权力机关而形成对权力的制约。权利对权力虽然只具有间接的强制性,但它对于权力而言,却具有“本原性”的意义。“国家权力源于公民权利并服务于公民权利”这个命题百余年被理论与宪政实践反复证明。

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过程就是国家权力主动地、有意识地从部分社会领域退出,是公民与社会不断从国家获得自主空间的过程,是让市场机制和公民组织更多发挥作用的过程。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必须以宪政为平台,才能保证公共管理的良性运作,而建设服务型政府又是实现宪政的有效途径。因为只有建立服务型政府,才能确立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关系,为权力与权利协调发展提供社会基础;才能使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协调一致,为权力与权利协调发展夯实物质基础;才能保障人的自我完善与全面发展,为权力与权利协调发展奠定道德基础;才能培育充沛的契约精神,为权力与权利协调发展创造人文基础和大众心理条件;才能进一步完善宪法、健全法律体系,为权力与权利协调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三、民主与人权相依托

民主的核心要素是“代表”、“责任”和“公民参与”。民主理论认为承认和保护个人尊严和自治的最有效方法是让人民通过选举他们自己的代表来管理他们自己。服务型政府将更多地行使民主机制,构建更高效的管理模式,应用科学的技术方法,加强与公民社会的合作,为公民社会参与政府决策、管理提供更多制度化的渠道,使之能有效地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这有利于管理者与公众之间以及公民之间的平等协商、沟通合作,从而增强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和公民的归属感,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整合,增强公共管理的开放性、吸纳性、再生性和实践性。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在社会中应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自由平等权利的总称。宪法以保障人权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民主保障了人权的实现,对人权的不懈追求又促进了民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宪政的终极关怀是对人权的保障,实施宪政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自由、平等和合法财产等权利免受侵犯。服务型政府正是立足于对最大多数人根本利益的关怀,是对公民个体权利以及代表公民整体的公共利益的确认和保护,这其中也包括对少数人的意愿和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体现了宪政“服从多数,尊重少数”的原则。服务型政府与公民之间不再是统治与被统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是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的关系。“顾客”导向意味着公众利益至上、对公民自主选择的尊重,服务型政府把更多的空间让予社会和公民组织,在宪法的约束下,私人领域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入侵与伤害,公民权利得以张扬。(作者单位: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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