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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修为政之德

2004-10-2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伟 我有话说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加强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表彰勤政廉政典型,督促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经受住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期执政的考验。”以为政之德为基本内容的党性修养,是加

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有效途径。

为政之德的基本内涵

“为政之德”是伦理在公共行政关系、公共行政活动中的体现;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以及国家机构、国家公务员在公共行政领域,在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应然关系,以及调节这种应然关系的伦理规范及执政党、国家机构和国家公务员由于内化伦理规范而形成的伦理品格。为政之德就是公共行政领域中的伦理,是政府过程中的伦理,是关于治国的伦理;不仅属于精神文明范畴,而且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政之德”的基本问题就是权力与利益的关系问题,也就是公共行政主体(执政党、国家机构和国家公务员)如何利用所掌握的公共权力调节社会中各种利益关系的问题;为政之德的基本问题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其一是权力代表谁的利益,其二是怎样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利益。为政之德的诸多问题都可以归结为这一基本问题。这一基本问题的解决决定着对其他问题的回答,为政之德判断都是以对这个基本问题的回答为依据的。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切实转变干部作风,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从体系结构上分析,中国当代为政之德规范体系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即为政之德价值观、为政之德规范、为政之德范畴。

为政之德价值观是特定的行政价值观,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国家机构和国家公务员在公共行政领域中的价值追求的总体观念,在根本价值的层面上影响并指导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为政之德的价值基础是廉政,价值核心是勤政;价值目标则是在廉政、勤政的基础上,培养和完善国家公务员的行政人格。1993年9月,江泽民同志为国家行政学院题词:“永做人民公仆”。公仆精神,是为政之德价值观的最核心的内容,最集中的体现。为政之德又具体体现为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

为政之德规范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以及国家机构、国家公务员所必须遵循的行政行为准则。在党的十六届一中全会上,胡锦涛同志提出四条规范:高举旗帜,与时俱进;发扬民主,团结统一;艰苦奋斗,求真务实;清正廉洁,一心为民。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他又进一步指出:“我们新一届国家机构工作人员是在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内建设任务艰巨繁重的新形势下担负重任的,为了履行好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我们一定努力做到:第一,发扬民主、依法办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和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二,忠于祖国、一心为民,坚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做人民的公仆。第三,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学习和发扬我国老一辈领导人的崇高品德,永不自满,永不懈怠,开拓进取,不断前进。第四,严以律己、廉洁奉公,始终保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为国家和人民夙兴夜寐地勤奋工作。”这是对中国共产党以及国家机构、国家公务员必须遵守的为政之德规范的精辟概括。

所谓为政之德范畴,是指概括和反映为政之德主要本质、体现社会对为政之德要求,并成为公共行政主体的普遍信念而对公共行政行为发挥重要影响的基本概念。为政之德的主要范畴包括:公共行政责任、公共行政良心、公共行政信誉、公共行政效率、公共行政公正、公共行政纪律、公共行政能力、公共行政作风。其中,行政责任是自觉意识到的行政义务。行政良心是对行政责任的自觉意识。行政信誉是行政责任和行政良心的价值尺度。行政能力在本质上就是“党的执政能力”。行政作风则是执政党、国家机构和国家公务员在长期的公共行政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一贯态度;从其形成的角度分析,行政作风是公共行政责任、公共行政良心、公共行政信誉、公共行政效率、公共行政公正、公共行政纪律、公共行政能力相互作用的积淀。

建立“常修为政之德”的有效机制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的讲话中精辟阐述了“常修为政之德”与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在关系:在坚决惩处腐败分子的同时,继续在加强教育上下功夫,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坚持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常修为政之德”的机制建设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即完善监督防范机制、惩治腐败机制、公正待遇机制、廉洁自律机制,并将这些机制形成统一整体,以努力实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腐败、不敢腐败、不必腐败、不愿腐败的伦理目标。

第一,建立与完善惩治腐败机制,旨在有效解决不敢腐败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体现,是惩治腐败和端正党风政风的有效手段。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面对当前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依然易发多发的态势,我们必须继续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要坚决查处大案要案。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绝不能姑息,绝不能手软。只有这样,才能向广大人民群众表明我们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对腐败不可动摇的决心,才能消除腐败现象带来的消极影响,才能遏制住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也才能教育一大批干部。”为此,要继续重点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案件。着重查办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融、物资采购领域的案件,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案件,领导干部伙同或支持其亲友非法敛财的案件,严重腐化堕落的案件,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案件,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和严重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办基层干部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加大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和赃款赃物追缴力度,加大对携赃款外逃公职人员的追逃力度。在领导干部尤其是中高级干部中发生的腐败案件,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危害极大,必须继续作为查办案件工作的重点。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论是谁,不论职务多高,只要违反了党纪国法,都要依纪依法予以惩处。各级领导干部对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不准说情,更不准袒护和包庇。要坚决纠正好人主义等庸俗作风,坚决纠正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的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处的错误行为。对一些案情重、影响大的典型案件,要把暴露出来的问题和应该吸取的教训讲透,教育干部提高认识,引以为戒。

第二,建立与完善监督防范机制,旨在有效解决不能腐败问题。建立与完善监督防范机制,就是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完善重大事项和重要干部任免的决定程序。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实行多种形式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质询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完善监督防范机制还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不断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为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2004年4月8日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将领导干部的辞职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四种形式,并分别对其适用范围、辞职条件、辞职程序、辞职后的安排或管理,以及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与纪律处分的关系、自愿辞职后的从业限制等作出规范。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规政策,中央及时提出《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其中包括: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应当符合辞职条件、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必须履行辞职程序、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从业应有必要限制。

第三,建立与完善公正待遇机制,旨在有效解决不必腐败问题。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建立干部的激励和保障机制”。这是为政之德监督机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国家为政之德建设的一条成功经验是,一方面对公务员提出严格要求,另一方面实行以薪养廉。1998年4月23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理事会通过了关于行政伦理管理原则,并建议各成员国积极行动起来,建立行之有效的机构和体系,改善公共机构的伦理行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理事会改善行政伦理行为建议书》关于“行政伦理管理原则”共十二条,供各国用来检查本国在改进行政伦理方面的机构、体系和机制建设情况。这些原则阐明了行政伦理管理体系中关于指导、管理和监控的功能,可供各国参照。这十二条原则的提出,吸取了经合组织各国的经验,集中反映了各国关于“完善的伦理管理”的共同看法。各成员国应根据本国国情,以号召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建立行之有效的伦理管理框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理事会所通过的《关于行政伦理管理原则》第十条明确要求:“公务员待遇和人事政策应当促进伦理行为的改善。公务员任用待遇 如职业前景、个人发展、丰厚报酬等 和人事管理政策应当创造一种有助于改善伦理行为的环境。在任用和提升中坚持基本的原则 包括功绩制 有助于公务员保持清正廉洁。”上述经验,我们可以借鉴。对于我国来说,建立与完善公正待遇机制还需要与公共财政建设紧密结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主要确保政府履行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也就是说,公共财政要打破计划经济条件下财政大包大揽的支出格局,凡市场能够起作用的,主要是竞争性、经营性领域的投资,财政不代替,做到“不越位”;而对行政管理、国家安全、基础设施、科技教育、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及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所必要的支出等社会公共支出,则要在财政能力允许的情况下,通过综合平衡,给予重点保障,努力做到“不缺位”。

第四,建立与完善廉洁自律机制,旨在有效解决不愿腐败问题。为政之德的基本特点是自律与他律的统一。在为政之德的他律与自律的统一中,自律是反映伦理特征的主导方面。为政之德强调自律,自律是监督机制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常修为政之德”,教育是基础,修养是保证;或者说,修养是培养为政之德并逐步完善公共行政伦理人格的最基本的途径。古人说:“道德当身,故不以物惑。”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把加强党性修养和自我约束结合起来,努力加强自身道德修养,追求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带头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做到学和用、知和行的统一。”所谓廉洁自律机制,主要即是指国家公务员在为政之德素质诸方面进行的自觉的自我改造、自我陶冶、自我锻炼和自我培养的功夫,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达到的伦理境界。注重道德修养,曾经为中国古代许多有作为的政治家和从政者所践行。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许多优秀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对于道德修养有着更为深切的体会。刘少奇同志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中令人信服地指出,共产党员如果能长期坚持与实践相结合的道德修养,其结果,“他就可能有很好的共产主义道德”;“他也可能有最高尚的自尊心、自爱心”;“即使在他个人独立工作、无人监督、有做各种坏事的可能的时候,他能够‘慎独’,不做任何坏事。”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注重思想道德教育,加强廉政法制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面对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依然易发多发的态势,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必须有效预防腐败。要立足教育,抓住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这个关键,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要健全制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要强化监督,综合运用党内监督、国家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使党员干部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把教育、制度、监督贯穿于反腐倡廉和为政之德建设的各个环节,发挥惩防结合、综合治理的整体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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