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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修正案高票通过

2004-10-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案在今天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获高票通过。新的选举法规定,通过贿选当选人大代表的,其当选无效。

选举法修正案是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两

度审议之后表决通过的。根据选举法修正案,预选制度将被引进到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增加了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条款,明确代表候选人可以通过见面会的方式回答选民问题;选民提出罢免当选代表要求的条件被适当提高;同时增加了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措施。

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时间的决定,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同步举行的原则,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安排本区域内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

根据组织法修正案,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也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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