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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确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

2004-10-2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日前表示:“《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核心是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规范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管理与投入职责。”

路甬祥10月26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情况时作上述表示。

路甬祥称,本次《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为修订《义务

教育法》做了一些前期调研工作,各地对修订《义务教育法》提出了许多建议,主要建议有四个方面:

―――关于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制度。为解决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问题,必须按照科学、规范、透明的原则,实行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经费分担制度。从调研情况看,各地对政府间如何分担义务教育经费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将义务教育的事权划分为教师工资、公用经费、学校基本建设资金和贫困学生助学金,由各级政府根据事权承担相应的财政责任。对各级政府应如何分担又有不同看法,一种是由中央负责教师工资,省级政府负责公用经费,地(市)、县级政府负责危房改造、学校基本建设和贫困学生助学金;另一种是由中央负责公用经费,省级政府负责教师工资、地(市)、县政府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和助学金。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规范国家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在转移支付中对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并明确中央、省、地(市)级政府对县级政府转移支付的原则和责任,由上级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对下级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缺口进行补充。第三种意见认为,应按各级政府承担的责任确定承担经费的比例,中央和省级的投入要占到70%以上。

―――关于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义务教育的特殊政策。当前重点要解决好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问题,建议国家首先从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始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并在法律中规定,中央和省级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并设专门条款规定国家帮助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义务教育的具体措施:如中央财政设立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专款,对少数民族在办学中的特殊困难给予必要的支持;采取优惠政策鼓励教师到贫困地区、民族地区任教;加大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教育的力度;设立师资培训专项经费,保证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教师的继续教育等。

―――关于经济困难家庭的子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建议通过立法,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体系,保证他们不因贫困而失学。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是大势所趋,进城务工的农民会越来越多,城市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将越发突出。建议立法应明确流入地政府的职责,充分发挥城市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主渠道作用,切实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关于对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监督机制。为切实监督政府做好义务教育工作,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是十分必要的。首先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建议《义务教育法》修订时,明确各级政府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年度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制度,以加强人大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监督职权。此外,还要对审计监督、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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