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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调查取证严禁刑讯逼供

2004-10-2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均为本刊编辑 我有话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取证,应当及时、客观、全面,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并明确规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予采信。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先行登记保存。登记保存的

证据在结案前不得销毁或者转移。

针对讯问查证,草案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讯问查证超过12小时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无法通知或者有碍调查的,应当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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