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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正廉明 众望所归

2004-11-01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实在是切中要害,非常必要。为了深化对这一重大决策的认识,我们先从权力谈起。

权力:一柄双刃剑

中国古人有句话:“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纣为帝王,足以乱天下。”意思是说,即使像尧这样贤明的人,假如他是个普通老百姓,手里没

有权力,也管不了几个人,干不了什么太大的好事;但是像商纣王这样品行不端的人,一旦当了帝王,手中有了无限的权力,就可以把天下搞得大乱。古人这句话,从某种程度上揭示了权力的两重性,没有权力,好人也很难干出好事;有了权力,坏人就可以干出很多坏事。

所谓权力的两重性,可以这样理解:一方面,权力具有规范性、指导性。从古到今,任何社会都离不开权力。权力运用得好,可以使社会指挥得法,令行禁止,高效有序。一个人不论多么德才兼备,不在其位,难谋其政,没有权力很难为人民做成大事。另一方面,权力具有扩张性、腐蚀性。权力一旦失去约束,超越了法律的界线,就像脱缰的野马,产生难以预料的恶果。人民赋予的权力就有可能转化为鱼肉人民的工具。尤其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社会财富的生产不能完全满足所有人需要的情况下,少数人就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来牟取私利,产生贪污腐败现象。这方面的事例在历史上屡见不鲜。

苏联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开辟了人类历史的新纪元,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史无前例地成了国家的主人。特别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斯大林的崇高威望,对于领导苏联战胜德国法西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人民群众因革命和战争的胜利而感谢苏联共产党,感谢甚至崇拜党的领导人。但是必须看到,由于对领导人的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也曾助长了斯大林独断专行的作风。如果说,革命时期、战争时期,权力的高度集中有时还是非常必要的,那么到了和平建设时期,失去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斯大林去世前后,苏联党内普遍弥漫着一股特权之风,人民群众对这种滥用权力、无视人民利益的行为越来越失望。结果,苏共在党员人数20多万时夺取了政权,在党员人数200多万时抗击了法西斯的侵略,而在党员人数2000多万的时候却丢失了政权。

历史一再告诫我们,任何人都不是神仙圣人,都有认识与道德发展的局限性。没有人能够保证自己在拥有权力和运用权力时永远不出任何差错。为了减少乃至杜绝权力的负效应,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制约权力、监督权力。

民主法制缺一不可

“制约”是权力之间的相互约束。“监督”是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约束。无论是制约还是监督,对于确保合理行使权力,都不是可有可无的。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尤其是实行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更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在这种条件下,腐朽思想侵蚀的机会增多,金钱财物诱惑的力量增大,产生腐败的可能性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大得多。如果缺乏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就很容易产生腐败现象。

社会政治实践表明:任何权力都应受到制约和监督,并不意味着任何权力都能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由人民赋予的权力,同时应成为受人民支配的权力。人民赋予的只是国家权力的行使权,而人民始终保留着国家权力的所有权。正因为如此,人民可以而且应当随时以国家权力所有者的身份,关注国家权力的行使状况,并利用各种有效手段约束掌权者的行为。这样,掌权者才能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

那么,怎样发挥人民民主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呢?一是要保障广大人民的选举权。二是要保障广大人民的监督权。通过开辟正常的渠道,使人民群众能够及时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并加大对问题的查处力度;对问题查处的结果,要及时向人民群众反馈,以保护其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三是要保障广大人民的罢免权。制约和监督的权威性是由罢免权来支撑的。人民享有决定领导干部政治命运的权力,是保证其依法办事、尽职尽责和防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一种最有力的制约手段。四是要保障广大人民的知情权。依法将领导机关的活动和决策及时向社会通报,使之置于广大人民的关注之下。如果活动和决策不公开,广大人民不能及时了解真情,那么选举就失去了基础,监督就失去了前提,罢免就失去了依据,制约和监督就会形同虚设。

扩大民主与加强法制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健全的法制,就不可能有充分的民主。这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越是发展民主,越要确立法律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任何权力都要受制于法律,由法律确认,靠法律规范,按法律行使。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制度和法规建设,实现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各种领导制度、管理制度详尽具体,各种实体法、程序法配套完备,使掌权者办事具有可遵循的统一的规范、明确的界限和既定的程序及相应的责任,在主观上明确、在客观上承担由行使权力所产生的各种后果,以便促使其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审慎地运用权力,确保权力在正常的轨道上合理运行。

健全的制度和法规对于制约和监督权力具有重要的作用。例如,建立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对于利用手中的物资调拨权、项目审批权大搞转手倒卖、层层加价、中间盘剥、大发横财的行为将是一种有效的约束;建立家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利用自己的权势和影响,借婚丧嫁娶之机大操大办,请客受礼的行为将是一种有效的约束;建立亲属回避制度,对于封妻荫子,任人唯亲,利用职权为家属子女入党、提干、经商、出国大开方便之门的行为将是一种有效的约束;建立职务开销制度,对于利用职务之便巧立名目,动用公款游山玩水,大吃大喝的行为将是一种有效的约束;建立职务任期制度,对于因终身任职所滋生的家长制、裙带风、关系网等政治流弊将是一种有效的约束;建立干部交流制度,对于因长期在一地任职所受到的权力关系、人情关系的干扰和诱惑将是一种有效的约束。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监督问题,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强党内监督。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中央决定由中纪委、中组部组建专门巡视机构和专职巡视队伍,计划在5年内对全国巡视一至两遍。不久前,党中央还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为加强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党中央又作出了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决定,这是完善对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步骤。这些重大举措,为构建严密的权力监督体系提供了制度和体制保障,对于推动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新的进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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