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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捐助工作亟待扶持和规范

2004-11-0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周骅 我有话说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倡导和扶持下,社会捐助工作已逐步成为社会各界奉献爱心的公益活动。其内容和形式不断丰富,捐助对象从灾区、贫困地区群众扩大到城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企业困难职工、城市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从解决生活温饱拓展到解决医疗、子女上学等困难。记者从民政部了解到,8年来,全国各级民政部门

共接收、发放社会各界捐款捐物折合人民币236亿元,其中捐款126亿元,衣被9.57亿件,使4亿人(次)受益。社会捐助已成为政府救灾助残、帮贫扶困的一种重要补充,在我国救灾救济和社会保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为一项社会公益活动,社会捐助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支持和参与,扶危济困的良好风尚初步形成。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社会捐助还存在一些问题。记者在民政部负责社会捐助工作的救灾救济司了解到,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接收社会捐助的主体很多。目前公开募捐或接受捐赠的单位除民政部门外,还有一些相关政府机构、各种公益性社团、基层组织,甚至某些报刊或个人。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政策规范和统一管理,从而使有限的社会资源无法集中对困难群众进行更有效救助。

二是社会捐助名目众多,活动频繁,甚至出现强制摊派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奉献爱心的积极性。

三是由于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法规政策,管理缺位,出现了一些混乱情况。个别捐赠资金没有按捐赠人意愿发放到受助人手中,甚至出现捐赠物资被贪污、挪用或截留现象。

四是捐助活动公开透明度不大。一些捐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不公开,捐赠人不知道捐献的钱去了哪里,引起了捐赠者的疑虑和不满。

五是没有权威规范的捐助物资估价体系,在评估捐助物品时存在随意性,税收部门为防止部分企业偷税漏税,在考虑减免税收政策时十分谨慎,在税收方面缺乏相应的优惠政策,严重影响了企业和个人参与的积极性。

如何解决以上问题,民政部救灾救济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民政部正与国务院立法、财政、税务部门紧密沟通,着手推进社会捐助法制法规建设,准备出台《公益事业捐赠法》实施细则,对执法主体、募捐主体、募捐资格认定、募捐范围、捐款性质、募捐程序、免税资格取得、监督方法、物资使用、法律责任、工作成本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政府部门要逐渐退出募捐主体市场,转到制度供应、规范管理上,积极培育、支持一些公信力好、知名度高、管理较好的公益慈善团体,推进慈善事业发展。民政部今后要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管理,一是加强行政监督,加大上级对下级的监管力度;二是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开展职业监察审计;三是要求行业自律;四是要加强社会监督,健全公示制度,提高捐助物资接收、分配、使用的透明度,切实做到捐赠物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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