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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农村金融需求特点改革农村金融体制

2004-11-0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田永胜 我有话说

农村资金缺乏已严重制约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尽管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创新农村的金融服务并且正在进行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但是,农村缺乏资金的状况仍未得到多大的改观。如何扭转这一局面?

中国农业经济学会会长、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副主任段应碧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谈了他的看法:

记者:农村缺乏相应的金融服务,制约着“三农”问题的解决,您是这方面的专家,能否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段:金融服务多年来一直是我国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薄弱环节,目前已成为制约农村发展的一个“瓶颈”。一方面,农村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农户和农村企业贷款中来自正规金融机构的比例很小,主要靠非正规的甚至非法的民间借贷。另一方面,每年又有大量的农村资金通过邮政储蓄、国有商业银行上解和信用社存贷差等渠道从农村流向城市。因此,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广大农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对加快农村的发展,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记者:农村正规金融部门很少向需要资金的农民们敞开大门,其深层次原因是什么?

段:农村金融服务滞后,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研究不够。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出台的某些政策措施,特别是农村正规金融的某些制度规范和管理办法,不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金融需求是金融制度得以确立的基础。农村金融需要遵循金融工作的基本规律,这是没有疑问的,但同时必须符合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不充分考虑农村的实际,照搬国有商业银行的制度、规定、办法,不可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记者:我国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相比,具有哪些特点?

段:农村贷款的主体是农户和农村企业,他们的金融需求在许多方面与城市居民和工商企业有所不同,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

在贷款结构方面。农户作为一个基本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单位,既需要生产性贷款,又需要生活性贷款,并且这两类贷款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区分。现在许多地方的正规金融机构规定不给农户提供生活性贷款,就不符合农村的实际。农民不像城市职工每月领工资,他们的现金收入主要靠出售农副产品,而农副产品有一个很长的生产周期,其间如果发生天灾病祸、子女上学等特别情况,在需要资金而农产品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如果正规金融机构不给贷款,就只能靠高利贷。

在贷款规模方面。由于农户和农村企业生产规模差异很大,因此需要实事求是地确定各个农户和企业的贷款规模。现在有些正规金融机构规定农户的贷款不准超过多少,企业的贷款不准超过多少,这就带来两个问题:一是有些农户需要较多贷款得不到,得到的少量贷款由于办不成事又胡乱花掉了;二是有些农产品加工企业在收购季节集中收购农产品原料时流动资金得不到满足,由此引发企业和农户之间的许多矛盾。

在贷款期限方面。由于农牧业生产有自然周期性,这就要求贷款期限要与之相适应。现在有些正规金融机构规定不向农户提供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的期限不超过三个月,或者按照日历年度不准超过年底,以至出现在生产过程尚末结束、产品尚末成熟、出售之前就要偿还贷款的情况。

在防范风险方面。现在通常的作法是要借款人提供资产抵押和担保,这在城市和农村企业是可行的,但对农户就不可行。农户的情况是,土地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连住房也没有具有产权效力的房产证,他拿什么去抵押?硬性规定抵押,无疑排除了许多农户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机会。

记者:根据农村金融的这些特点,您认为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如何更好地服务于“三农”?

段:农村金融改革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很多,关键是要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突破:

一是发展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农村金融需求是多方面的,并且还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单靠任何一个金融机构都满足不了农村的金融需求,因此必须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当前要重点抓好信用社改革,使之发挥农村金融主渠道作用。同时还要发展农村政策性银行、股份制民营银行,规范民间借款。

二是切实转换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机制。农村信用社改革中,明确产权关系、理顺管理体制、解决历史包袱等都是必要的,但关键还在转换经营机制上。信用社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户,量大面广,服务得好不好,贷款能否及时发放和收回,要靠信贷员对农户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的熟悉和了解,而不应靠上级审贷、抵押担保。因此,必须充分发挥信贷员的作用。信贷员应当是经营资金商品的“商人”,要千方百计地吸收储蓄,然后寻找有效益的客户主动提供贷款服务,并且帮助农户把贷款用好,产生效益,跟踪经营过程,及时收回本息。要建立对每一个信贷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扩大信贷员在贷款对象、规模、期限等方面的自主权,并根据业绩获得报酬;吸收不到存款,存款贷不出去,或者贷出去了收不回来,没有利润,就没有报酬;服务得好,赚得钱多,报酬就高,权责利结合,绝不能像现在这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亏损也拿高工资。

三是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农户生产经营小型分散,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不仅工作辛苦,而且费用大,风险大。因此,政府应当对农村金融组织实行鼓励和扶持政策。如果一切都同城市的金融组织一样的政策,谁也不愿到农村开展金融服务,农村资金外流就不可避免。当前,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农村资金外流,并且千方百计扩大农村信贷规模。为此,要继续加大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信贷资金投向农村;对各类商业银行实行“属地再投资”制度,规定他们把在农村吸收的存款大部分投放到当地农村,等等。要对农村金融组织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凡是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不论所有制形式和规模大小,都可以考虑不交或少交营业税、所得税,至少是他们向农户提供的贷款免税,以扶持农村金融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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