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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劳动产权和资本产权长期并存

2004-11-0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孔陆泉 我有话说

光明日报8月31日发表的裴小革研究员《建立在劳动价值理论基础上的产权理论》一文(以下简称裴文),读后颇受启发。但是,又觉得有些问题好像并没有说清楚。产权理论应该是比劳动价值理论更为基础的理论。本文认为,实际生活中存在着分别以劳动为依据和以非劳动要素为依据的两种产权,姑且称之为劳动产权和要素产权

。后者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演变为资本产权。在这二者之间,有一个异化、复归和并存的问题。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状况,决定着劳动产权与资本产权的长期并存。

产权作为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其存在和演变,当然是由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的。在人类社会之初,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决定了人们只能集群而居、联合劳动,以与自然界相抗争,求得生存和发展。谁出生和居住在哪里,就自然地拥有哪里的资源和财富,直接用于生产或消费。随着商品经济和生产力的发展,家庭、私有制取代了共同体所有制,成为普遍的经济形式。要素占有的不平等,使社会划分为阶级。非劳动者阶级占有了大量的生产资料,劳动者阶级却不占有或只占有少量的生产资料。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都是如此。“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P263,人民出版社)。这既是社会发展生产之必需,也是劳动者生存和发展之必需。从财富的角度看,劳动不是它的唯一源泉;从价值的角度看,凝结着过去劳动的生产资料,是新价值形成的必要条件。所以,凭生产资料所有权获得别人劳动的产品,有它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在劳动产权旁边,衍生出了要素产权。

劳动产权和要素产权各自的地位和作用范围,随生产力第一要素劳动者的自由和不自由而有所不同。在奴隶社会,奴隶本身就是奴隶主的财产,毫无人身自由。其劳动与产权是分离的。奴隶之所得,是奴隶主为维护其财产的完整性和延续性所必需,而与奴隶的劳动无关。就像牛马也需要喂一把草料一样,劳动所有权规律在这里不起作用,而被要素产权所取代。封建社会农民受政权、族权和神权的强制,只有部分人身自由。劳动产权只在他依靠自有要素生产的范围内能够实现,当他依靠别人的要素生产时,则受要素所有权规律支配。在整个社会,要素产权占主导地位。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获得了完全的人身自由,却失去了一切生产资料,只能把自身的劳动力当商品出售。货币及其所代表的非劳动要素随之转化成资本。劳动产权所覆盖的范围,只限于劳动者生产的维持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价值部分。剩余价值部分则被资本产权所覆盖。在这里,劳动产权向资本产权的演变,已无需借助于超经济强制,而只是经济规律自行作用的结果。马克思告诉我们:“商品生产按自己本身内在的规律越是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也就越是转变为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同上,P644)在这种转变中,“不论资本主义占有方式好像同最初的商品生产规律如何矛盾,但这种占有方式的产生决不是由于这些规律遭到违反,相反地,是由于这些规律得到应用”(同上,P640)。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状况,决定着劳动产权与资本产权的长期并存。

首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实现单一的劳动产权。“自由人联合体”和“世界大同”是一种理想,它要求有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和财富的充分涌流。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同样会发生劳动产权向资本产权的演变,这是客观规律作用的结果。在国家所有制企业中,国家的身份是双重的,既是总体劳动者的代表,又是资本等非劳动要素的所有者。商品经济条件下主要是要素所有者。企业生产的剩余价值,主要受要素产权的支配。在农村,农民的剩余产品除了向国家上缴和集体提留一部分以外,其余均由自己支配。上缴和提留部分,实际是国家和集体作为土地要素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而征收的,属于要素产权的范畴。社会主义条件下总体劳动者、联合体劳动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所以,劳动产权与资本产权之间虽然也有矛盾对立的一面,但相互之间可以协调、通融和转化。这在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已成为现实。

其次,社会生产力的充分发展,需要劳动产权和资本产权的长期并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产权关系上的最大变革,就是在原来公有制经济以外,引入了多种所有制成分。这种产权多元化已被实践证明,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我国劳动者原来只有整体意义上的生产资料共有权,现在有了实实在在的个人资本和个人产权。其初始产权仍然来源于劳动,主要是个人的劳动积累和消费剩余。当然也有一些人的不正当的原始积累,但不是主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劳动者个人资本的规模越来越大,并与国有、集体和外来的资本展开广泛的合作和竞争。尽管它带来了雇佣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劳动产权与资本产权之间的对立,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在多元产权中,我国劳动者共有的资本和个人独有的资本始终是主体,外来资本只是少数。占主体地位的人民自己的资本,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是巨大的。

既使是在批判资本主义时代的资本产权时,马克思、恩格斯也没有否定过它的“暂时的历史正当性”,反而肯定它“在一定限度的历史时期内是人类发展的杠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P557-558,人民出版社)。我们今天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即劳动者自己掌握了自己资本的条件下发展生产,应该能比资本主义更好地克服资本产权的弊端,而使它与劳动产权相协调,更有利于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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