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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可持续旅游保护世界遗产

2004-11-0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尹卫国 我有话说

各地申报世界遗产热情空前高涨,目前列入国家世界遗产预备清单上的申遗项目已达100多项,当然是件好事。可另一条信息则令人忧虑,据28届世界遗产大会披露,中国世界遗产普遍面临着旅游威胁,其中5处被本届世遗会列入质询名单,5项世遗被亮“黄牌”。这说明遗产保护与经济建设的矛盾变得日益尖锐,过度的旅游开发正

在严重削弱乃至破坏着世界遗产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文物价值和观赏价值。

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要求,世界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只能加以保护,不应该当作旅游产品开发利用。可在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当今社会,纯粹地把世界遗产当作养在宫中人未识的“大家闺秀”,显然不现实。那么在旅游开发与保护之间能否找到一条中间路线?应该是有的,那就是用可持续旅游应对保护难题。世遗委员会前任主席阿都・维前扎冷就给这一难题开出了“药方”。他认为,可持续旅游包括对遗产的利用、保存和维护,以及在世界遗产景点内划定相应区域进行分区管理。具体讲一是设专供管理、维护需要的管理区,不对游人开放;二是设供游览的旅游区;三是对遗产区域内的游客量进行科学评估,限制人数,确保遗产的合理负载。

用可持续旅游保护世界遗产,首先需要转变观念。申遗之目的和最终效果都是为了保护遗产,在这个前提下才能谈开发。所以要摈弃急功近利思想和“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轻管理”的错位倾向。世界遗产的确是“含金量”高的品牌,可世遗资源又是非常有限、不可再生的,一旦自然遗产不复存在,文化遗产遭到破坏,世界遗产的“桂冠”还能戴多久?游人还会来吗?因此,看待世界遗产要有长远眼光。只有做到保护性开发,可持续旅游,才能创造永不衰竭的财源。

用可持续旅游实现遗产保护,关键靠法制。近年来我国申遗步入快车道,成果显著,现有世界遗产30处,名列第三,可法制建设和管理却显得迟滞,至今尚无一部完整的保护世界遗产的法律法规。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我国世遗保护难有统一的规矩可循,各地自行其是。少数地区只管索取,不问保护。只有尽快制定一部《世界遗产保护法》,并严格加以实施,才能使我国的世遗资源步入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的良性互动之轨道。(作者单位:南京市热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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