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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区域生态环境建设中的补偿问题

2004-11-0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潘玉君 我有话说

人类社会在反思传统文明特别是工业文明消极效应的基础上,理性地选择了全新的发展道路―――可持续发展。而新发展观要求实现地域之间的公平,这是对传统意义上可持续发展观的重大突破。地域之间的公平性原则,在我国西部生态环境建设的政策制定与区域实践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事实上,区域生态环境建设特别是作为

西部大开发重要基础的西部生态环境建设实践,业已提出了很多亟待理论上给予回答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区域生态环境建设的补偿问题。

区域生态环境建设的补偿问题,即如何对那些生态环境建设直接效应的受损者与受益者之间进行公平性调控,亦即如何使受益者对受损者进行补偿。从这个界定看:(1)补偿中涉及到补偿者和被补偿者两个方面,即谁向谁补偿;(2)补偿中涉及到补偿的形式,即补偿“什么”或用“什么”补偿;(3)补偿中还涉及到补偿行为或补偿过程的控制者,即谁来控制补偿行为的有效性。这里之所以在第一、二点之后又特别强调第三点,是因为在现行条件下很少出现主动的、自觉的补偿者。

研究生态环境问题特别是生态环境建设时,不仅要考虑所研究地域(内部)的人地关系,而且要考虑所研究地域(外部)的地域关系―――既包括该地域与其有关联的同等级地域之间相互作用所形成的相关地域关系,又包括该地域与作为其背景的高级别地域之间相互作用所形成的背景地域联系。同时,还应重视人地关系问题与地域关系问题之间的转换,即冲突或问题的转嫁与协调或利益的转移。因此,某地域的生态环境问题的形成就不仅是本地域的人地冲突所致,而且也是相关地域和背景地域的人地冲突所致。前者为本域性生态环境问题,后者为他域性生态环境问题。某地域生态环境建设的施行,不仅可以协调本域性的人地关系,而且有利于他域性人地关系的协调。

在本域性上,生态环境问题的本质是该地域内部的人地冲突。导致这种冲突的主要方面―――“人”,并不是个体的人,而是群体的人或人的集群。这种集群在工业时代则主要是某些产业或支撑这些产业的诸多企业。这些产业行为或企业行为的负效应,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发生转移,当这种转移明显地反映在“公地”上并超出“公地”的生态环境承受能力时,就形成了这个地域的本域性生态环境问题,进而通过多种联系而对诸多产业或企业以及公众的生活产生恶劣的影响。对于既有的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即生态环境建设,其本质就是该地域的人地协调。施行协调的主要方面也是“人”。这个“人”不仅包括那些导致人地冲突即生态环境问题的致害产(企)业,而且包括那些特别依赖于良好的生态环境、受益于生态环境建设的产(企)业,即受益产(企)业。在致害产(企)业、公地、受害产(企)业、受益产(企)业之间形成了因果反馈关系。要将这种关系从恶性转换为良性关系,是协调本域性人地关系的关键。这表明,生态环境问题与生态环境建设的本域性的核心是产(企)业性。

在他域性上,生态环境问题的本质是相关地域或背景地域的人地冲突的转嫁,即由他域性人地冲突转嫁所致。借助固有的地域联系或通过某种机制新建立起来的地域联系,某一地域本域性人地冲突可以输出转嫁给相关地域或背景地域,进而实现本地域的人地和谐或人地共生。人地冲突可以通过地域联系发生转移进而导致生态环境问题的他域性或跨域性。在相关地域关系上,人地冲突的转移,导致移出地域的生态环境的良化和移入地域的生态环境的恶化。在背景地域关系上,背景地域的人地冲突可以集中地转移到某一地域上,其结果是背景地域生态环境的良化和这个地域生态环境的恶化。这种转嫁,在我国东、中、西三大地带之间的表现尤为突出。东部地区的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所必须的发展成本特别是资源成本和生态成本在本地域无法得到支付的情况下,则转向对西部地区的低廉索取甚至无偿索取。其结果是,西部地区在为东部的发展支付成本中透支,而导致生态环境的严重退化。西部生态环境建设是一个人地协调的过程,其中的“人”,不仅包括西部地区,而且包括东部地区和整个国家,东部地区和国家应该为此提供资金资本和技术资本。这种关系或机制实质上就是“自觉”地建立起良性的正因果反馈关系。

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形成主要是“过去”和“现在”时态,生态环境建设及其施行主要是“将来”和“现在”时态。西部地区从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形成到生态环境建设及其施行的这种时态的转换,其关键是将“自由”下所形成的恶性正因果反馈关系转换成“自觉”下将形成的良性正因果反馈关系。而这种转换的最基本的控制因素之一是转换资本或成本的投入问题。没有足额的成本支付,就无法实现这种转换,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也就无法成功进行。而需要进行生态环境建设的地域生态环境问题的形成与生态环境建设施行的产业性和他域性(包括背景地域性和相关地域性)决定了相关产(企)业、相关地域和背景地域应该支付生态建设成本,即产业补偿、区际补偿和国家补偿存在必然性。也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并确保不同产(企)业之间、不同地域之间的公平性,特别是在区域资源的使用上与生态环境利用上的公平性。同时,也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在实践上解决与理论上探索资源环境使用的地域优先权与效益优先权问题,以期在“公平”与“效益”之间寻找到一个公正点或平衡点。

生态环境建设的区际补偿、国家补偿和产业补偿,其形式是多元化的,既可以是经济意义的资本的补偿,也可以是可以折算成经济意义的其他资本的补偿,如技术和政策等。其中,“政策资本”的补偿即优惠与倾斜,可能是第一位的补偿,是最大的国家补偿。可以设想在我国西部特别是生态环境的建设地域实行类似于东部沿海特区政策的“特区政策”。当然,真正实现三种补偿决非易事。补偿机制的形成与补偿行为的实现,亟待通过国家立法或区域立法等刚性约束来支撑。没有这样的刚性约束而仅有柔性约束,那么区域生态环境的建设特别是作为我国西部开发首要任务的生态环境的建设是难以实现的。同时,在生态环境建设中,还必须解决好“谁”来使各种生态建设的投入与补偿的资本有序运作问题。如果没有好的运作主体,那么将很有可能出现投入与补偿的严重耗损。这个主体应该是逐渐形成或势必形成的一个新的既不同于绿色产业也不同于环保产业的产业―――生态环境建设产业,以及生态环境建设产业孵化出来的诸多生态环境建设企业。国家应该也能够通过政府职能扶持与培育这个新的产业,在区域创新的机制下进一步孵化出诸多生态环境建设企业。

区域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应遵循人地关系地域系统协调共生的思想与理论,跳出就生态环境建设论生态环境建设的怪圈。区域生态环境建设所必须的各种补偿机制的建立和补偿行为的实现,以及可以有序运作各种生态环境建设资本的生态环境建设产业的形成,在我国现有的区域政策框架下尚属难为之事,亟须通过国家或地方立法等刚性约束来实现。

作者系云南师范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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