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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的问题及对策

2004-11-1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乔春华 我有话说

根据《高等教育法》,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由校内校外两部分组成。

《高等教育法》规定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家庭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同时,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此外,《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除内部资助体系,我国还建立了高校之外的资助渠道。如,2004年初,全国部分地区粮油副食品价格上涨以后,为了解决好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生活问题,国务院决定对普通高校中5%的特别困难学生给予每人每天4元的伙食补助,补助时间暂定为一年。全国共补助约7亿元。此外,还有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等多种渠道。

贫困生资助体系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奖学金不属于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 奖学金的性质是奖励或鼓励,不是济困。奖学金的标准不是根据贫困程度制定的,对每个受益者都是公平的。教育部教育信息中心1999年对100所高校5000名高校贫困生进行受资助情况调查分析表明,高校贫困生获得奖学金的比例低于普通学生获得奖学金的比例,奖学金获奖学生与贫困生吻合概率不高。

(二)暗补不利于计算财政性教育支出。 在助学贷款方面,国家采取两项补贴办法 一是对学生贷款利息由政府贴息50%的做法,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政府财政支付;二是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由财政和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承担一定比例的经费,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这种暗补的方式,并不利于计算财政性教育支出。

(三)现行高校学生资助体系应分层次结合运作。 在“补、减、奖、勤、贷、助”的资助体系中,上面已提到“奖”,“补、助、减”与“勤、贷”应分两个层次,前者是无偿的,后者是有偿的。放在一起运作是不公平的,容易产生“免费搭车者”。此外,资助主体和客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难以确立。

(四)勤工助学岗位少。 各校普遍反映勤工助学岗位供不应求,勤工助学基金不能有效使用。美国政府和学校都对勤工助学给予很大的支持,政府提供了一笔很大的经费来鼓励学生勤工助学。这些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五)贫困生的认定缺乏合理机制。 我国对贫困生确认的标准是 凡是学生家庭的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平均生活线的都算困难学生。但仅凭学生家庭所在地或家长单位所开的证明作为认定的唯一依据,是不够的。认定机制包括 个人申请与诚信承诺、所在地的证明、公示与学生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跟踪调查与逐年调整、追究责任等。它应该是动态的,全方位的。

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的对策

(一)构建宏观资助体系

目前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在实践上还缺乏完整、规范的资助体系。因此,我们建议 构建“财、金、校、社、自”相结合的多元宏观资助体系。

“财”是指财政渠道。财政拨款是教育投入体制的主渠道,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是根本。教育财政性拨款的加大,可以降低教育收费的比例,减轻贫困家庭学生的负担。此外财政渠道还应包括 继续实行国家奖学金制度,特困生伙食补贴,对国家助学贷款的暗补部分等。

“金”是指教育金融渠道。教育金融包括发行教育债券、教育股票、教育彩票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成立教育发展银行 政策性银行 规范助学贷款行为,继续办好教育保险、教育信托、教育储蓄业务等。

“校”是指校内助学体系。如“补、助、减”与“勤、贷”应分两个层次结合运作,增设勤工助学岗位,确保学费的10%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等。

“社”是指社会资助渠道。社会资助体系,如“中国扶贫基金新长城项目”,以及海外华侨、社会名人、企业集团、高校学者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如南京大学的“宝钢奖学金”、“曾宪梓奖助学金”、“杨振宁奖学金”、“曙明奖学金”等。

“自”是指自助渠道。别林斯基有句名言 不幸是一所最好的大学,在环境艰苦的条件下,也会造就一大批栋梁之材。他助不如自助。如通过勤奋学习获得优秀奖学金,通过择业获得定向与专业奖学金,利用寒暑假打工,利用学分制提前毕业或期间创业等。

(二)完善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的法规

我国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的法规主要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有关的政策文件中。但是,由于资助主体与资助客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均未明确固定规定。因此,研究资助体系的相关问题,探索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法制化建设,以立法形式将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固定下来很有必要。建议人大制定“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法”,这个法,既可以包括对义务教育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也可以包括对非义务教育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

(三)建立配套的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制度

建立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的追究制度。在实践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如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问题,在生活中抽烟、酗酒、请客等挥霍等问题,违反法律和校纪等,如不约束,起不到助学的目的。

建立助学贷款的风险基金制度。发展中国家学生贷款偿还严重拖欠情况 印度为75%,肯尼亚为81%,智利为40%,牙买加为38.8%。我国建立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和完善了风险防范控制系统,并对学生加强诚信教育。

建立高校奖学金、贷学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审计制度。应对高校在收费中按10%提取的各项基金 勤工助学基金还要从教育事业费中提取 实施审计。其内容有 是否足额提取,是否如实足额使用。并对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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