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曲乐恒诉张玉宁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张玉宁赔偿曲乐恒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费等13项费用共计234万余元,并于宣判后10日内执行。
图一为曲乐恒(左一)在判决书上签字。
图二为曲乐恒(左一)在法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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