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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尊重民意与民意融入立法

2004-11-1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陈栋 我有话说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郑重宣布,从该日起就2005年的立法计划编制工作面向全省公众公开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据悉,今后的每一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在编制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时,都将向全省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这种民主立法举措体现了立法机关对民意的尊重。在笔者看来,立法是否尊重民意是一个

层次的问题,民意能否真正融入立法却是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换句话说,尊重民意是态度问题,在尊重民意之后,能否把民意很好地融入到立法程序和法治精神是一个更值得期待的现实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说,后者比前者更重要。

从现实来看,公众对立法产品的陌生感,已成为建设法治社会的重大障碍。甚至,许多民众有这样的感受:法律法规是“上面”制订的,老百姓只需遵守和执行就行了。这样一来,面对铺天盖地的新旧法律法规,公众无法了解和通晓,更难以掌握和运用,这使得越来越多的法律成为了百姓生活的奢侈品,更谈不上“让民众树立法律信仰”,“把法律内化为自己的行动准则”等等了。

不难理解,陌生感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立法脱离民众,除此之外,没有把民意真正融入到立法当中,却是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

事实表明,法律既需要专业人士的科学知识,又需要普通民众的知识,只有将这两个方面的知识结合起来,才能制定真正行之有效的法律。法律只有以良好的民意作为基础,才可能使法律规范正确反映客观规律,推动社会进步,并最大程度上保障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我们所倡导的法治社会,应当是一个立法与民意之间信息畅通互动的社会。要想更全面更准确地代表和实现最广大群众的意愿,必须重视民意的表达、公众的声音。只有当倾听民意民声、汲取民言民智、及时做出回应、实现良性互动成为一种常态时,公众才会更自觉更主动地配合法律实施,拥护法律,遵守法律,而不是消极、被迫地服从法律。毕竟,制定法律本身并不是目的,更重要的在于执行法律、实施法律。

值得一提的是,民意往往是很复杂的,在当下这个利益分化的时代里,民意本身的流变和分化时常让人难以应对。那么,在立法过程中,只有把代表不同利益诉求的民意综合起来,最后达成一种妥协,才能实现一种利益平衡。无论如何,即使是以妥协寻求平衡,但也是民意的体现。并且,公众意见必须作为立法的一个重要考量。

在这个公民意识持续勃兴的时代里,让民意融入立法,不是口号,而是责任和使命。尊重民意对于民主、法制进程而言只是一个好的开端,让民意通过合法程序真正融入到法律精神或是“红头文件”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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