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一周看点

2004-11-19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不得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规范查封秩序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发现超标的额

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照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最高人民法院的规范查封秩序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考虑到个案的特殊情况,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内容。人民法院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期限的二分之一。期限届满前法院未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其效力消失。

6种情形应解除查封、扣押或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的规范查封秩序司法解释明确规定,6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这6种情形是 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债务已经清偿的;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第三人支付部分价款的财产可执行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能否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查封秩序司法解释规定,此类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但这个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如果第三人把剩余价款还清,法院应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这个司法解释规定,对第三人已付清价款并实际占有的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黄松有表示,如果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的,如由于登记部门的原因或者其他非第三人所能控制的原因,应当认定其已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应当裁定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以公平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生活必需居住房可查封不得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查封秩序司法解释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必须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用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居住的房屋自然不能执行。但是,在执行实践中,很难判断该房屋是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居住的,也许被执行人还有别的房屋,只是不为人所知。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应当允许其使用,目的是防止其进行处分。 (均为本刊编辑)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