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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原的“放流”问题

2004-11-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方铭 我有话说

在研究屈原一生经历的时候,有人主张屈原有个被楚王在“刑罚”层面上的“流放”的经历,虽然他们对于流放的次数、地点、区域、时间有不同的看法。如游国恩先生在《论屈原的放死及楚辞地理》一文中就认为楚王除了疏远屈原以外,还有两次流放屈原的惩罚,一次是楚怀王的时候,一次是顷襄王的时候。怀王的时候屈原被流

放到汉北,后来又被召回,到了顷襄王的时候屈原被流放到了江南,从此再没有机会返回。

《史记・屈原贾生列传》有五次提到了屈原的“疏”、“放”问题;另外,司马迁《报任少卿书》也说:“屈原放逐,乃赋《离骚》。”刘向《新序・节士上》说,“上及令尹子兰、司马子椒,内赂夫人郑袖,共谮屈原,”“屈原遂放于外,乃作《离骚》”,后怀王悔不用屈原之策,“于是复用屈原”,及顷襄王,反听群谗之口,“复放屈原”。

流刑是把犯罪的人遣送到边远之地的一种刑罚,是《隋书・刑法志》所规定的五刑之一,其刑罚的程度仅次于死刑。放指驱逐。按《尚书・舜典》说:“流共工于幽州,放欢兜于崇山;”又如周公之放蔡叔。作为刑罚的“放”与“流”,性质是相同的,所以,《礼记・大学》把“流”与“放”置为一体,称为“放流”,曰:“唯仁人放流之,迸诸四夷,不与同中国。此谓唯仁人为能爱人,能恶人。”放流也可以称为“徙放”。

放流的地点必然是极远而无人烟的地方,而且没有随意更换地域的行动自由,所以,《庄子・徐无鬼》说:“子不闻夫越之流人乎?去国数日,见其所知而喜;去国旬月,见所尝见于国中者喜;及期年也,见似人者而喜矣;不亦去人滋久,思人滋深乎?”司马彪《庄子注》认为是因罪而被流放的人为“流人”。因为流放是到无人烟的地方,所以,才觉得“去人滋久,思人滋深”。

但是,古代的“流”和“放”,不一定都是刑罚,如《管子・四时》说:“禁迁徙,止流民,圉分异。”此处“流民”,指的是流亡之人,宋熙宁六年,郑侠命画工作《流民图》,奏宋神宗,目的在批评时政之失。

流放刑罚,虽然见于先秦,但是使用并不普遍,特别是春秋、战国之际。大概是因为当时处于多国并立的政局,楚材晋用,人才很重要,而凡是开垦之地,都有人生活其中,如果“流放”重罪,不但起不到惩戒的作用,而且等于是把人才推向敌国,有百害而无一利。所以,董说《七国考》只有在《魏刑法》中,提到了“流东荒”的刑罚,引桓谭《新书》(当即《新论》)说:“魏之令:不孝悌者流东荒。”而秦楚等国,刑罚五花八门,重点都在肉体的惩罚,而不在孤立人身。而研究法制史的人也比较倾向于肯定先秦时期的流刑是个案,秦汉以后才变为常刑。

就我们今天所知,战国时期的楚国尚没有作为刑罚的放流的律令及实例,而屈原的所有行为,并无需要用流放的刑罚来惩处的特别重大的罪行。更何况,屈原所活动的汉北、江南这样的区域,并不是人迹罕至的恶劣地区,假如放流屈原到这里是一种刑罚,这个刑罚的实际意义就不能显现。所以,我们认为,屈原并不存在一个刑罚意义的“流放”问题。所谓“王怒而疏屈平”、“屈平既绌”,“屈平既疏”,所指为在官而不受重视,所以,可以继续出使齐国,进谏于王。“虽放流”,“迁之”,可能是罢官归食邑,也可能是对疏远而不受重视的一个描述而已。(作者单位:北京语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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