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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教育经费者下台

2004-12-0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朱忠保 我有话说

据《黑龙江日报》11月16日载,为确保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顺利实施,黑龙江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委省政府纠风办,日前联合下发了《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办法明确指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标准和财政预算内拨款标准、杂费

收取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对不按规定标准落实政府应负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影响学校正常运转的,要对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给与通报批评;对平调、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财经制度规定及时纠正和追缴,并视情节轻重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严重违规的领导要撤职下台。此举甚好!

近两年来,各地加大了对教育乱收费的查处,但是对挪用、截留、拖欠教育经费的行为,却没有认真处理,导致学校办学经费紧张,从而逼迫学校无奈只好乱收费,可以说正是政府的挪用和截留教育经费,助长了教育的乱收费。虽然我国有教育法,有义务教育法,但是这些法律在执行中却是一只纸老虎,中看不中用,迄今为止,还没有领导因为挪用、截留教育经费而受到严重查处的,只有因为办学经费紧张而乱收费后被撤职的校长。因为我国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都只是规定挪用、截留教育经费,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如何进行查处,却没有明确规定。既然违法可以挪用、甚至截留教育经费,用于政府搞其他开支,甚至搞形象工程,为领导增添政绩,为自己的前程升迁打基础,又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不用白不用,不留白不留,为什么不挪用、不截留呢?正是因为教育法或义务教育法没有硬起来,没有权威性,不能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才导致教育经费被挪用和截留,导致办学经费紧张。

但是,违反教育法同样是违法,同样应该受到查处,应该追究其责任,不然,法律的尊严何在?《教育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挪用和截留教育经费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要给予怎样的处分,追究怎样的刑事责任,例如要判几年刑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教育法的软肋之所在。现在,黑龙江省政府作出规定,只要是违反教育法,挪用、截留或拖欠教育经费的,政府要限期补上经费,领导要下台,要撤职等,这样的规定就非常明确、具体。这是对教育法的补充和完善。只有使教育法硬起来,违法者一律要追究其责任,那么,挪用、截留或拖欠教育经费的行为,将会大为减少,学校也不必为办学经费的不足发愁,更不必要违法乱收费。所以,使教育法硬起来,其实也是从源头上防止学校乱收费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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