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日电为确保进一步扩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纳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的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参与试点的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暂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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