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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立法保护见义勇为

2004-12-0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耿建扩、蔺玉堂 我有话说

本报石家庄12月3日电 《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个人非因法定职责,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将依法受到奖励和保护。

条例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

、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奖励和保护工作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负责。

条例规定,有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享受在职职工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无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支付确有困难的,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从行为确认地的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因见义勇为伤残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人员,工作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比照因公死亡对待;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因战死亡的民兵民工抚恤规定办理。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供养亲属,由行为确认地的县 市、区 人民政府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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