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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伦理建设的制度安排

2004-12-0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汪荣有 我有话说

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公共选择学派创始人J・M・布坎南指出,社会哲学家的任务是拟订一种制度化结构,这种结构能够控制人的道德追求和效率追求,以便两个目标同时得到实现,并促成一个“更好的”世界,使人们能够在一个实际上受局限的方面不受挫折地达到他们的目的。布坎南虽没有具体阐述如何实现对于市场行为

的制度化控制,但至少给我们以这样的提示:可以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将人的道德追求与市场经济的效率追求协调起来,以促成市场行为的个人性、自利性和社会性、公利性的和谐。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人们的经济伦理观念和经济伦理准则是与一定的社会存在相适应,并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发挥作用的。制度通过社会组织的强制作用,建立并形成一定的社会行为模式,构成一种规范化、秩序化的社会组织系统。这个社会系统就是我们生存的社会环境。这个社会环境的状况如何,将直接或间接地制约经济伦理原则的作用。在存在着良好市场秩序的情况下,人们可以根据惯例对他人的经济行为的可能性作出判断,从而使市场机制得以持续良好地运行下去。当这种固定化、秩序化的行为方式受到破坏,制度因素不能发生作用时,人与人之间交往关系的秩序将不复存在,正常的交换关系就难以维系,非正常的交易却大行其道。这时,我们常常听到人们在诅咒参与市场交易的人缺乏起码的良心,期望良心发挥作用,期望良心能校正人们的不道德行为。但仅靠良心是不可能的,因为建立完备的市场交易体系,需要严格地执行有关制度,形成良好的市场交换的秩序。只有在良好的社会秩序中,讲文明、讲道德、讲信誉的经济行为才能受到人们的关注,并被人们所广泛地追求。

制度使人们把遵循制度的强制经济行为转化为一种习惯经济行为,当遵循制度成为惯例,而违背制度成为少有的例外时,外在的制度约束就内化为个人的自我约束。个人行为是由制度所决定的,行为的无序与错乱,其本身也反映出制度的不健全。邓小平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良好的制度规范会鼓励人们自觉地“抑恶从善”,而不良的制度则为“从恶”提供方便,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行善”的愿望和动机。因此,我们不但要注重价值引导与精神塑造,更要重视合理的社会结构与恰当的社会行为规范的作用。只有当社会能为其成员提供如黑格尔所说的“活的善”的社会伦理和制度规范安排,且有恰当的保证手段引导民众向善的方向发展时,其成员才能表现出普遍的德行状态,并稳定地向着拥有德性过渡。

制度化、秩序化的行为是习惯性的行为,而习惯性的行为也是可预见性的行为。制度可以给人们提供他人行为的预期信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如果充分应用习惯、制度给人们带来的信息,将有助于减少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从而最大可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要,降低市场交易的费用。这既可以促进市场主体积极从事制度建设,培养人的良好的消费习惯和其他习惯,倡导文明的社会行为方式,也有助于加强经济伦理建设。

由于人的机会主义倾向,个体的道德觉悟和道德意志往往是有限的,这在新旧伦理观念冲突、是非善恶界限模糊的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尤其如此。而制度确立起一系列明确的经济伦理规范,给个体经济行为以必要的外部约束,告诉人们什么是应当做的和不应当做的,什么是可以做的和不可以做的,并提供充分的说明,就能提高个体的道德觉悟,强化个体的道德意志,帮助个体确立正确的价值观。

经济伦理建设的制度安排,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建立有效的社会公正保障机制。要通过制度安排,有效地保障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秩序。社会应当为公民提供公正的生存环境,建立公正的社会秩序,使社会的善指向德福一致,成为人们谋取现实利益的有效途径与方法。如果说个人负有支持制度的义务,那么制度必须首先是正义或接近正义的。如果不能通过制度安排维护社会经济的公平与正义,一些人可以通过不道德的甚至是不合法的手段获得可观的收益,经济伦理便处于相当尴尬的境地。因为社会不公平恰恰是引发不道德的重要原因之一。经济伦理有赖于体现公平与正义的社会秩序的支撑。

二是健全有序的伦理规范“制度化”机制。一切经济伦理规范都将尽可能成为一种可操作的“制度”,都要能够落到实处,而不是一种空洞的“应当”。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经济伦理规范将越来越接近于法律。过去我们谈经济伦理建设,较多地从思想意识层面出发,忽视了经济伦理在规范层面上的机制性特征;往往过于强调自律性的一面,忽视了他律性的一面。这样,经济伦理往往只表现为一种软约束,缺乏社会强制力,这是当前经济伦理失范的原因之一。所以,我们要加强经济伦理的制度化建设,增强其硬约束力。操作中的指导原则应定位于使经济伦理价值具体化,使经济伦理要求规范化,增强其可操作性,同时建立经济伦理执法监督机制。制定或确认经济伦理行为准则,并辅之以监督社会成员不遵守这些准则的事后惩罚措施,包括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惩罚;在保留经济伦理形式的基础上,把一些带有普遍性的经济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经济伦理价值得到经济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双重确认,增强其硬约束力,发挥经济伦理与法律的互补作用。

三是形成正确的价值导向机制。通过制度安排保证具体的道德的经济行为获得较大收益,使败德的经济行为付出极大的成本(代价),使道德经济行为收益和败德经济行为成本内化或部分内化。不能使违反道德的经济行为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为,更不能使遵从和弘扬道德者总是成为事实上的吃亏者。应当努力构建起依靠赏罚严明的机制调节分配的公正的社会结构,在宏观上创造“老实人不吃亏”的良好环境,使人们通过生活体悟到,德行既是美好的,也是有利的。四是完善合理的利益制约机制。通过相应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建立利益制约机制,为人们进行善恶选择提供制度保障。利益制约机制的建立一方面是使利益关系处于规范和调节之中,保证合理、正当的利益的实现与履行。同时,对于利益失衡进行制约和监督。另一方面,对于社会和人民群众倡导的善行给予保护和奖励,对于危害社会发展和人民利益的恶行进行相应的惩罚。一个社会建立起有效的扬善惩恶的机制,不仅可以为解决善恶冲突提供保障,而且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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