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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社会难题服务发展大局

2004-12-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曹建文 我有话说

“建议贵局从富民强市的大局出发,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引导、帮助私营企业克服和完善由于自身条件制约而在起步阶段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以进一步扶持私营经济发展。”这是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向该区某行政执法机关发出的司法建议书中的一段话。正是法院的这份司法建议书,将由黄某和陈某所开办的南京某

化工有限公司从濒临破产的边缘救活出来。

而这只是近3年来,南京市各级法院提出的近千件大大小小的司法建议的一个缩影。南京中院院长徐立新在接受中央媒体采访团采访时表示:“紧紧围绕南京经济发展的重点、难点、热点开展调研,提出有价值的司法建议,为党委政府的决策作参考,为企业发展服务,是南京法院服务大局的一项重要举措。仅今年,两级法院就提出司法建议300余个,许多司法建议已经或正在进行成果转化。这些司法建议,既紧扣当前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又关注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当好政府决策法律参谋

近几年,随着南京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涉诉案件逐年增多,并呈现出新特点。为了把握好这些涉诉案件的内在规律,准确掌握城市现代化规划建设管理中的法律纠纷问题,为党委政府在城建规范化、法治化管理中提供参考,为促进南京城市建设的发展服务,南京法院从2002年初起,组织专门力量,结合审判实践,用半年多的时间,针对2001年度南京城市规划化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社会问题开展专项调研。

经过认真细致的全市性调研,汇集两级法院的调研成果、集中两级法院的智慧、最终由市中院进行深入思考加工而出台了题为《关于我市城市现代化规划建设管理中法律纠纷问题的调研报告》。这份报告就当前城市化建设面临的一些主要问题,该怎样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如何有效化解法律纠纷提出了以“经营城市”理念为指导,自觉将各项工作纳入到城建总体框架进程;加强制度建设,合理理顺城建开发矛盾等10条司法建议。这份报告上报到国家建设部后,建设部部长汪光焘高度赞扬司法建议提得好,并在这份司法建议书上作出专门批示:这份报告反映的情况都是我们要指导地方解决的一些重要内容,《中国建设报》分三期将调查报告全文刊发。

南京中院副院长潘科明告诉记者:“在我市两级法院每年提出的300余件司法建议中,涉及如何当好党委政府决策法律参谋的达百余件,我们也一直把如何当好党委政府决策的法律参谋作为我们服务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营造经济发展良好环境

企业改制是南京经济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个难题,如果处置不当将直接影响和阻碍改革的进程。南京法院从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经过认真调研,一份题为《当前我市企业改制法律纠纷调查报告》呈送到南京市委副书记王浩良的案头。王浩良审阅批示后,该报告在南京市委办公厅编发的《调研参考》上全文刊发。

据负责此项调研的南京中院民二庭副庭长方红介绍:“三联动”企业改制是南京市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随着“三联动”改制的逐步深入,改制过程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渐凸现,并且引发了不少法律纠纷,仅2001-2002年就受理企业改制案件222件。为此,南京中院组成专门课题组,用近半年的时间,对全市法院受理的这222件案件逐案进行剖析,找出了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逃废债务、资产评估不准确、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等五个方面的问题。同时提出了要加强执法、堵塞漏洞、遏制逃废债务行为;培育透明、公正的中介服务体系等司法建议。

这些司法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后,为南京市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正如南京市委副书记王浩良在接受采访时所表示的:“南京市法院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围绕全市经济发展的重点、难点与热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司法建议,这些司法建议为服务经济发展,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了优良的社会环境。”

关注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人民群众的事无小事,我们一直把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作为我们贯彻司法为民原则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徐立新院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特别强调:“我们所提出的司法建议虽然是针对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发出的,但最终的受益者却是广大人民群众。”

几年前,秦某劳务输出到以色列后不幸身亡。用工方虽然为工人投了保险,但由于没对受益人作特别规定,依据以色列相关法律,受益人只能是遗孀及未成年人子女,父母不在受益人之列;而养老责任由国家承担。所以,当秦某年迈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平分其儿媳与孙女名下的赔偿金时,法院无法支持他们的诉求。但考虑到其父母年迈且无人赡养,生活无着落,承办法官深入当地,与相关部门一起做工作,使纠纷最终得以解决。

法院通过审理此案发现,由于国情不同,国外很多国家早已将养老的问题归为国家的责任,在保险合同受益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中国劳工的父母一旦丧失子女,将得不到任何经济赔偿。而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如这种情况不断发生,势必将会影响社会稳定。考虑到此案有一定的共性,2003年11月,南京中院向省建设工程局、省外经贸厅发出司法建议:在组织劳务输出的时候,通过与外方用工企业的书面协议,重新约定受益人的范围,将无生活来源的父母亦纳入受偿范围。建议书发出后得到了省建设工程局的高度重视,该局表示将在以后按照法院的这一建议指导签定劳务合同,并代表全省数万名长年在国外施工的建筑劳务工人,向法院这种高度负责和无私的工作态度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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