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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看点

2004-12-3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刊编辑 我有话说

公证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证机构属于国家公证机关,还是法律服务中介机构,一直是我国公证领域的争议话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开始审议的公证法草案回避了这一争议,未对公证机构性质作出规定。

在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进一步提出,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

关的提法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公证事业提出的新要求,没有必要由国家对民事法律行为承担证明责任,通过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完全能够胜任这项工作。

有鉴于此,公证是否属于国家职能,公证处是否为国家公证机关,今后仍可以进一步研究,法律对此可不作规定,只要确定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能够满足公证机构开展公证工作的需要。据此,草案规定,公证机构依法设立,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种人员不得担任公证员

公证法草案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因违纪被辞退、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公证法草案同时规定了公证员任职的基本条件,中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可以担任公证员:(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二)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三)年龄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四 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草案对公证员的任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 选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机构公证员“行为禁区”

为规范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行为,公证法草案为其划定了“行为禁区”,明确了几种禁止发生的行为。草案明确了公证机构的“行为禁区”: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许诺利益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为不合法、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或者出具虚假公证书;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草案同时明确了公证员的“行为禁区”: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从事其他有报酬的职业;为本人、配偶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配偶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私自出具公证书;为不合法、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取公证专用物品;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证员执业过错将追究责任

公证法草案规定,公证机构应该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证法草案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损害是由公证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过错造成的除外;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公证员追偿或者部分追偿:为不合法、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或者出具虚假公证书的;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给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草案规定,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公证赔偿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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