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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05-01-05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朝阳法学研究中心与法律和全球化中心日前在北京举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一百五十多位专家学者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会议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概念辨析、理论基础、原则特点、部门划分等多个主题,其中,对法律部门划

分问题的讨论尤为激烈。

中国人民大学孙国华教授对传统上根据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划分法律部门的理论进行了修正,主张把方法作为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把对象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按照这一崭新的部门法划分观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三大部门群;宪法法(国家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和程序法组成的五大基本部门。吕世伦教授则从建设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视角出发,认为法律部门可划分为:根本法、市民法、公民法和社会法四类。西南政法大学文正邦教授透过对公私法划分理论的研究,发现21世纪初中国法学界公法的崛起尤为引人注目。当前亟须把规范政府行为,建立和健全国家权力合法高效廉洁运行的机制和体制放在更为突出的地位。

与会者大多赞同用公法和私法或者公法、私法和社会法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在传统的公私法之外,再增加社会法域。还有学者结合比较法的研究,指出我们过去对于部门法的划分,主要关注于规则,并以规则为中心,基本上属于书本上的法。在国外,将法律视作一种规则治理的事业,从而将那些在社会生活中活生生存在着的所有治理手段包罗无遗。这种划分对于法律体系的划分应有所启发。从效果上看,以问题为中心比以规则为中心要好。

学者们指出,2002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的编纂、出版和发行,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具雏形。但这两个历史性文件同时也反映了这样的状况,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在形成过程中,在许多理论和实践的重大问题上,仍有较大的分歧或不明确之处,在法律体系与实际生活的需要,法律体系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规范之间,也还有不协调、甚至冲突的情况。研究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仍有许多理论和实际的工作有待去做。(冯玉军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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