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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说起

2005-01-0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钱建强 我有话说

最近,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的“纪念《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传出消息,《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届时,国家赔偿的范围会有所扩大,赔偿标准也有所提高。与会专家还建议,《国家赔偿法》应该设置精神赔偿。

我国法律制度建设自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展。

当然,法律的完善总是渐进的,这个过程不仅体现了立法者对法律问题的思考轨迹,而且反映了社会在这些法律问题上的进步。在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之前,我国有关国家赔偿的规定比较零散而混乱,从学者的归纳来看,有个案处理中的批复指示,也有一般性的批示意见;有较规范的规定和办法,也有不太规范的通知、报告等。随着正式法律文本的公布、实施,国家赔偿立法完成了从判例法到成文法、由特殊法到一般法的转变,与此同时,社会公众对国家赔偿的认知与诉求也日趋成熟。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在于建设依法执政的政府。不久前,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 “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在这一目标之中,十分重要的含义就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法治政府是一种责任政府。一旦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和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权益时,它就得担负起赔偿的责任。从某种程度上讲,国家赔偿是检验法治进程的一块试金石。比如,国家赔偿的范围、标准如何,具体执行的状况如何,可以从一个侧面映射出公共权力在法治道路上的作为。

从更深的意义上看,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反映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公民和国家之间关系的日渐合理与平衡。在法治条件下,人民当家作主,公民参与共同体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权利,国家与政府的根本职责也在于此,而国家赔偿制度的设置正是为了保护好人民的主人翁地位,维护和调整好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和谐关系。这就意味着,国家不仅在抽象的意义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而且在具体现实中,保障个别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国实行国家赔偿制度起步相对较晚,有些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得到妥善的解决。比如,公民获赔少,在经济发展水平和获赔额之间往往有失平衡;公民获得国家赔偿相对来说也较难。再如,有些人对国家赔偿有误会,认为那是增加了“国家的负担”。凡此种种,都向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要求。人们可以期待,《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将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创造条件,从而进一步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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