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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老年人生活保障

2005-01-0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九三学社北京市委员会 我有话说

我国已进入老年社会。尽管老年人的整体福利水平在不断提高,但面对快速变化和发展的现代社会,老年人口的适应能力和调整能力都相对较弱,比较容易沦为相对贫困阶层,甚至走向绝对贫困群体。因此,老年贫困问题是转型时期一个不可回避的客观事实。如果没有适当的社会政策进行干预和调节,老年人口贫困率将会持续高于

其他年龄组,并随着人口老化的加速,全体人口中贫困人口比例也将随之提高,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就会变得越来越具有挑战性。

从目前的发展情况看,要想全面有效地解决老年贫困问题,单纯依靠单一的力量很难行得通,必须从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多方面入手。

第一,从政府和社会的角度来说,需要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水平,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在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削弱的情况下,社会化的养老保障制度就成了避免老年人陷入贫困的最重要屏障。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经使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渐得到完善,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大大增加,这对于缓解城市老年贫困问题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今后还应进一步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明确企事业单位与职工双方参加养老保险的义务与责任,明确国家保证公民养老保险兑现的责权,使执行者有法可依,敦促并缩短养老金社会统筹向全社会覆盖的过程。同时,对于女性、高龄及孤寡老人应当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因为这部分老年群体对社会的依赖性要更大一些。

第二,从长远而言,要从制度安排的层面上建立和扩大农村地区社会保障覆盖率,从而全面解决农村养老问题面临的各种矛盾。要在农村地区普遍开展社会养老保障目前困难重重,但这一条路是今后发展的历史必然。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建立并非一蹴而就,涉及到舆论准备、法制保障、体制改革、经费筹措、网络建设等一系列繁杂的工作。目前,必须把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提到议事日程,其中最重要的是尽快推广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和建立老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于农民没有太多的钱缴纳养老保险,但同时又是最需要养老保障的群体,因此要降低个人缴费比例,由国家来承担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资金,并且还要逐步提高所占比例,不应像目前这样仅仅是依靠政策的支持。

第三,发挥社区、单位以及非政府组织在养老进程中的重要作用。由于老年人的生活居住地以社区为主,社区需要通过各种方式来解决转型时期家庭养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根据社区的社会经济条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社会养老机构。尽管单位的职能在不断弱化,但是在现阶段单位依然与老年人有着各种各样的联系,单位在积极解决老年人存在的种种经济问题的同时,还需要加强与生活困难的老年人进行必要的沟通。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还要注重非政府组织对老年人的经济扶持,尤其是对高龄的女性老人。

第四,通过各种有效措施积极发挥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配偶和子女对于老年人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健全的家庭中,老年人贫困的发生几率也较低。因此,虽然目前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传统的养老观念和行为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家庭养老的功能无法被完全替代。这就需要今后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的“孝”文化,形成爱老助老的社会风气,避免因子女的“不孝”而引起的老年人生活贫困。

第五,从个人角度来看,老年人本身也要树立自我养老的观念。老年人处于社会的弱势地位,通常依赖思想较为严重,缺乏自我养老意识,总是把希望寄托在社会或是家庭上;而同时由于老年人口众多,低龄老人比例较高,开发老年人力资源的潜力也很大。因此目前应创造和提供适合老年人再就业的各种岗位和机会,并引导有劳动能力,特别是较为年轻的老年人转换观念,把自己的经验和智慧投入到社会工作中,同时增强自我供养的能力。此外,老年人也应当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地向相应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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