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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监管体制将逐步理顺

2005-01-1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易明 我有话说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数据显示,部分广告主发布违法药品广告行为仍然屡禁不止。2004年,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广告主包括:丹东新世纪制药公司、大连水产制药厂、哈尔滨华雨制药有限公司、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武汉健民集团随州制药有限公司、西安绿谷制药有限公司等。违法药

品广告中,以处方药广告在大众媒介发布情况最为严重;地市级电视台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现象突出;报纸药品广告违法发布率居高不下;非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医疗器械的宣传行为严重。为此,有关部门建议尽快修订《广告法》,加大对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行为的处罚力度,理顺审查监督管理体制。

按照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处方药不允许在大众媒介发布药品广告。但2004年6月至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报纸药品广告的监测结果表明,在大众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违法发布数均占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总数的第一位,其中6月为57.04%,7月为59.46%,8月为52.6%,10月为40.1%,11月为50%。监测发现,地市级电视台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现象突出,报纸药品广告违法发布率居高不下。2004年1月至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播了45424次省级和省级以下电视台发布的药品广告,违法发布率为62.3%;2004年6月至11月,监测检查了159份都市类、晚报类和广播电视报类报纸发布的10498个药品广告,违法发布率为95%。

近年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断加大监测检查工作力度,初步建立了国家、省级和地市级三级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网络体系。2004年1月至11月,全国共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7个,公告批评8369个违法药品广告,移送工商行政部门查处11913个违法药品广告,与2003年相比,分别增加了35.6%和92.3%。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均已经建立了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定期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药品广告向社会予以公告,并于2004年7月1日将所有审批的广告全部上网,供人民群众网上查询,同时将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企业的品种列入药品抽验计划。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进行修订。

据了解,药品广告审批数量呈现逐年递减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全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37752个;2002年审批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29095个;2003年审批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1760个;2004年审批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仅6671个。有关人士分析,这是因为,一方面未经审批擅自违法发布广告行为得不到相关部门有效及时的查处;另一方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经审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的处理较重,如果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撤销其广告批准文号,并且在一年之内不再受理该品种发布广告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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