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法典理解与语用逻辑

2005-01-1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张春泉 我有话说
法典与逻辑均与“规则”有关。根据法律是否以文字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可将法律划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的法律文本通常被称为法典。”(卓泽渊《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47页)法典(法律文本)是一种较为典型和纯粹的自然语言材料,法典理解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对这特定自然语言的理解与认知。这就表
明法典理解势必与以自然语言的运用为研究对象的语用学有着内在的联系。通过有效整合语用学与逻辑学的相关理论、思想和方法而建立起来的语用逻辑可以成为正确理解法典的基础。在法典理解中自觉地引入语用逻辑,有助于立法者与法律适用者(使用者)“成功交际”、“有效沟通”,有助于最大限度地抵?法律文本建构的漏洞。

但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表明,有关法典理解与语用逻辑的研究亟需加强。这一学术态势主要体现为:学界鲜有论者论及逻辑学与法典理解之间的关系,虽然有些法律逻辑方面的论著,但它们或者拘泥于形式推理;或者囿于单一主体,比如立法者、司法者、法律适用者的某一方,而较少涉及法律主体的“主体间”的交互作用。有关把法律文本的建构和接受(理解)双方紧密联系起来的研究,尤其薄弱。

将法典理解和语用逻辑结合起来具有一定的科学性,是学科及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知道,科学探讨的是事物的内在必然联系,在我们看来,法典理解与语用逻辑二者即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首先,二者均与“规则”有关,无庸置疑,法典本身即是一种规则,而逻辑则是发现、揭示和解释规则的学问。第二,二者都与“人的理解”有关。这里强调的是“人”的理解,法典是一种社会规范,这表明法典的存在就需要理解者存在,并且有且只有理解者存在,法典才有存在的可能与必要,而语用逻辑简单地说就是语言运用的逻辑,以研究语言运用为己任的现代语用学(有论者将之与“语用逻辑”等量齐观,也不无道理)研究的就是语言符号及其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同时注重语言的表达和理解。第三,二者均与“自然语言”密切相关。法典是法律文本,是为所有的法律适用者、为特定公民而建构的一套行为规范,在此,有且只有最可能为最大多数公民所理解的自然语言才能真正使法典“有效”。而语用逻辑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言语使用的逻辑,这里的“言语”指的就是对自然语言的具体运用及其结果。而自然语言与语用逻辑之间的关联又是那么的“自然”。既然自然语言、语用逻辑二者均与“意义”密切相关,那么它们二者的结合就是“题中应有”之意了。

另一方面,法典理解是与法学、诠释学等密切相关的一门学科,语用逻辑是与语用学、逻辑学等密切相关的一门学科,既然我们能弄清法典理解与语用逻辑之间的联系,则势必有助于我们深入开展语用学、逻辑学、法学等学科的综合性协同研究。

此外,已有的理论与实践往往未必能自觉的将法典的制作(法律文本的建构)与法典的理解结合起来。因此,开展法典理解与语用逻辑的协同研究势必有助于解决法典建构与法典理解之间的良性互动。这样我们可以在前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补前修之未密,突出特色,将思辨与实证结合起来,卓有成效地开展有关语用学、逻辑学、法学等跨学科研究。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