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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酝酿出台

2005-02-0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冯蕾 我有话说

1月22日,商务部副部长于广洲在北京举行的第三届中国进出口企业年会上透露,力争能够在今年年内出台《反垄断法》。他在谈到今年外贸工作新任务时说,中国要改变对外贸易的管理方式,《反垄断法》的出台将更有利于形成进出口贸易的良性秩序。制定《反垄断法》意义重大

据了解,商务部已于2004年9月成立了

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反垄断调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担有关反垄断的国际交流、反垄断立法及调查等相关工作。“制定反垄断法对促进公平竞争意义重大。”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主任尚明说。

当前,经济生活中垄断现象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意义上的市场垄断行为,如订立协议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二是实行国家管制或带有自然垄断特点的领域和行业利用行政权力并通过市场方式形成垄断。此外,地区封锁或保护现象也很严重。垄断行为会压抑经济发展的活力,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抑制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不利于形成公平竞争、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运行机制。

此外,制定反垄断法也是促进企业尽快形成规模经济和提高竞争力的需要。当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一些企业未形成规模经济与一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市场的现象。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除了实施大公司大集团发展战略,发展规模经济,尽快提高竞争力外,就是通过制定反垄断法,促进和保障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同时防止企业形成较大规模后产生垄断窒息竞争,进而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并为之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据了解,在国际上,通过反垄断法确定一国竞争政策的做法相当普遍。反垄断法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经济基本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反垄断法》草案初步形成

据介绍,《反垄断法》是中国八届、九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确定的立法项目。根据十届全国人大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的有关职能划归商务部,原国家经贸委承担的《反垄断法》的起草任务也转由商务部承担。

尚明说,起草过程中,商务部起草工作小组赴十多个省市进行了立法调研,听取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对反垄断立法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翻译了美国等20多个国家立法资料,多次召开国际研讨会,并赴国外进行立法考察和交流,广泛征求了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中外专家的意见。

尚明表示,商务部在起草反垄断法的过程中,首先要立足国情,考虑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和阶段。由于垄断行为产生的原因、运作方式等不完全等同于国外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性垄断,再加上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所以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此外,要体现国际通行规则。市场经济国家有成熟的立法经验和做法,我国要大胆吸收借鉴国外反垄断立法通行做法和规定,对于他们走过的弯路,要引以为戒。最后,要体现对外开放。经济全球化必然要求各国竞争立法与国际通行的惯例和规则相衔接,更多地从国际市场角度考虑反垄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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