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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危险源的监督与管理

2005-02-1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施卫祖 我有话说
安全生产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客观反映和必然要求。社会越进步、经济越发展、物质越丰富,人民群众对安全与健康的期望就越高。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健康,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把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

安全生产工作是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基础

性工作。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历程看,安全生产与生产力水平密切相关,当人均GDP不足1000美元时,处于生产安全事故的高发期;当人均GDP在1000美元至3000美元时,处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缓慢上升期;当人均GDP在3000美元至5000美元时,处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转型过渡期;当人均GDP在5000美元以上时,处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下降期。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政治制度优越,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在人均GDP不足1000美元阶段,特别是在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接近10%,而生产安全事故年均增长率不足4%,其中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年均增长率不足1%。相反,2003年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后,2004年安全生产形势同比出现了伤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总体下降的态势。但是,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发展不均衡,安全生产的基础还十分薄弱,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企业管理粗放、劳动保护能力低下,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素质不高,以致事故多、伤亡大,经济损失惨重的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变,严重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安全生产要为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就必须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思路、新措施、新方法,增强安全生产的控制力。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也是世界各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防范事故,必须正确把握安全生产的内在规律,要从事故的物质、隐患和激发三个条件出发,控制事故隐患和人为失误激发条件的产生。既要继承和发扬传统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方法,又要不断创新思维、更新观念、强化手段,探索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形式。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已确立了安全生产的奋斗目标,即:到2007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要实现稳定好转;到2010年,全国安全生产状况要明显好转;到2020年,我国安全生产状况要实现根本性好转,各项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试想,如果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单位的领导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分布及其状况都不清楚,又如何能够做到预防为主,有效控制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奋斗目标呢?

国务院明确安全生产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工作格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是监督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政府主要是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好各部门的作用,同时努力营造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良好氛围。

近几年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坚持“抓基层、抓基础”、“抓源头、抓过程”,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战略,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针对量大面广的重大危险源的现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仍应创新思维、更新观念、强化手段,从全面实施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制度入手,摸清底数,分级管理,加强监控,超前防范,提高宏观决策的科学性。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开展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与控制技术的研究。1997年首次在北京、上海、天津、青岛、深圳、成都6个城市开展了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试点。1999年,又在重庆、南京2市开展试点,共普查出万余个重大危险源,建立了一批重大危险源数据库。2002年,《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其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2003年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又在河北、辽宁、江苏、福建、广西、甘肃、浙江、重庆8省市开展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并印发了一系列的指导文件。通过多年来的工作实践,一些地区、部门和企业对实施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认识逐步提高,工作中越来越重视。实践证明,凡是把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与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就主动,就有条理、有成效。因此,强化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管理,必须完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脚踏实地地从基础工作一点一滴做起。

实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我认为现阶段的任务是:第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切实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难免论”、“听天由命论”、“运气论”等消极悲观的思想认识,从基础工作做起,加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第二,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法规建设,完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一方面要忠实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一方面要加快制定相关配套的经济政策,把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与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金融、税收、财政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加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第三,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到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要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小组和技术支援小组,配备强有力的班子抓好组织落实工作。按照现代管理学、系统学、工程学、逻辑学、安全经济学等科学知识,设计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工作方案,既要考虑到安全生产工作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又要根据地方不同的特点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第四,要正确把握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各个技术环节。如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辨识、申报登记、安全评价、治理整顿、登记建档、监控网络、应急预案建设等。要加强政策引导,使全国重大危险监督管理工作做到统一、规范、权威、效能。第五,要切实做好宣传培训教育工作。依法履行和实施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企业的支持与配合。要加强宣传,做好培训教育工作,宣传培训教育工作开展得好,就会事半功倍。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经济发展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真正树立起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责任感,扎扎实实地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基础工作,完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制度,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作者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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